石家庄暖气费退费规定(暖气退费最新规定石家庄)

石家庄暖气费退费规定(暖气退费最新规定石家庄)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9-05 16:55:30

石家庄暖气费退费规定

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用热方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所在地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还相应费用: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

 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未供热天数: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供热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用热方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方应当退还用热方相应的热费,退费办法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费: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日热费单价=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计费面积);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

  供热方退还用热方的热费,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截止时间后的2个月内退还。逾期未退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退费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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