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完款凭证;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它证明文件。
由区国土资源局承办人接收由用地单位上报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内容合格后,由承办人整理并打印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