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数学是数学哲学的基本概念,指抽取出同类数学对象的共同的、本质的属性或特征,舍弃其他非本质的属性或特征的思维过程。
1.弱抽象。即从原型中选取某一特征(侧面)加以抽象,使原型内涵减少,结构变弱,外延扩张,获得比原结构更广的结构,使原结构成为后者的特例。
2.强抽象。即通过在原型中引人新特征,使原型内涵增加,结构变强,外延收缩,获得比原结构内容更丰富的结构,使后者成为前者的特例。
3.构象化抽象。即根据数学发展的逻辑上的需要,构想出不能由现实原型直接抽取的、完全理想化的数学对象,作为一种新元素添加到某种数学结构系统中去,使之具有完备性,即运算在此结构系统中畅行无阻。
4.公理化抽象。即根据数学发展的需要,构想出完全理想化的新的公理(或基本法则),以排除数学悖论,使整个数学理论体系恢复和谐统一非欧几何学平行公理、非阿基米德公理等都是公理化抽象的产物。
抽象数学概念是指通过对数量关系与空间形式的抽象,得到数学研究对象的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