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就餐位在100座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含住宿);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师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团体,公共服务机构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各部门;
4、共青团、总工会、妇联的办事机关;
5、供水、供气、供暖等关系民生保障的机构。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影、电视、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介单位;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设有候车厅、候船厅的客运车站和码头(武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武汉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上的商店。
九、生产、加工企业
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5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3、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实验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油脂、木材、百货等物质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4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储存(仓库、堆场)单位、场所;
7、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生产销售、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等场所;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造纸或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2、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证券、期货交易所;
3、设有一级修车库或三级以上的汽车库、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
4、3A级以上旅游景区;
5、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