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号。
公文行文中关于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定如下,
第一,标题序号中的标点符号:不同级别的标题中用的序号也是不一样的,第一层用中文加顿号,例如如“一、”、“二、”、“三、”,第二层用中文加括号,比如“(一)”、“(二)”、“(三)”,第三层用阿拉伯数字加圆点,比如“1.”、“2.”、“3.”,第四层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比如“(1)”、“(2)”、“(3)”。如果用“首先、其次、再次”或“第一、第二、第三”表示序号的,直接在后边加逗号,用“一是、二是、三是”的,后边可加逗号,也可直接行文。
第二,称呼中的标点符号:在领导的讲话稿中经常会出现称呼语,比如“朋友们”、“同志们”、“来宾们”等,如果是开篇的称呼,要顶格写,一般句尾用感叹号或冒号,文章内容中出现的称呼,要按照行文规则空两格,末尾根据需要,用逗号、冒号或感叹号,有的称呼对象比较多的,并列对象中间用顿号或逗号,结束时就要用冒号。
第三,主送机关中的标点符号:行政机关单位印发的公文里一般都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末尾要用顿号,对象较多时,用顿号隔开,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机关,其中一个机关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就要用顿号和逗号将其隔开,比如“商务局,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发改委:”。
可见,“一是”的后面可以加“、”,也可以直接行文(不加标点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