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特的信用保证结构。这种融资模式是通过让贷款银行直接拥有项目产品的所有权来融资,而不是通过抵押或权益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
(2)贷款的偿还期比项目的经济寿命周期短。
(3)贷款人一般只为项目的建设和资本费用提供融资,不提供用于项目经营开发的资金。
(4)贷款银行的融资容易被安排成为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形式。
(5)这种融资模式中一般要求成立一个“融资中介机构”,即所谓的专设公司,专门负责从项目公司中购买一定比例的产品,在市场上直接销售或委托项目公司作为代理人销售产品,并负责归集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偿还贷款。
与“产品支付”融资相似的还有一种融资模式,即“远期购买”模式,它是在“产品支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为灵活的项目融资方式。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远期购买”中的专设公司不仅可以购买事先商定好的一定数量的远期产品,还可以直接购买这些产品未来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