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文版头一般是两种格式,一种是只有发文机关名称,多用于平行文,如函件等,其发文编号一般是“※※※函[※※※ ] ※号”(如赣府函[2011]※号);另一种是发文机关后面加“文件”二字,一般用于上行文(如请示、报告等)和下行文(如通知、批复等),上行文发文编号一般是“※※※[※※※ ] ※号”(如某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请示,编号一般是“※府[2011 ] ※号”),下行文发文编号一般是“※※※发[※※※ ] ※号”(如某省级政府向管辖市(州)发文,编号一般是“※府发[2011 ] ※号”),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编号机关代字后要去掉“发”字,下行文发文编号机关代字后有“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