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其中,有36项事项还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初次发生的情况。比如,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是初次发生且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方可不予处罚。
二是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当场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比如,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这一违法行为,规定要完成整改并恢复原状后,方可不予处罚。
三是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比如,对违反路政管理的相关违法行为,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引发交通拥堵或者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方可不予处罚。
四是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方可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