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 94—2008要求桩的允许偏差是:
6.2.4 灌注桩成孔施工的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2.4的要求
6. 2. 5 钢筋笼制作、安装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笼的材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 2. 5的规定:
2 分段制作的钢筋笼,其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钢筋直径大于20mm),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C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3 加劲箍宜设在主筋外侧,当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时也可置于内侧;
4 导管接头处外径应比钢筋笼的内径小100mm以上;
5 搬运和吊装钢筋笼时,应防止变形,安放应对准孔位,避免碰撞孔壁和自由落下,就位后应立即固定。
6.3.4 对孔深较大的端承型桩和粗粒土层中的摩擦型桩,宜采用反循环工艺成孔或清孔,也可根据土层情况采用正循环钻进,反循环清孔。
6.3.5 泥浆护壁成孔时,宜采用孔口护筒,护筒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筒埋设应准确、稳定,护筒中心与桩位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50mm
2 护筒可用4~8mm厚钢板制作,其内径应大于钻头直径100mm,上部宜开设1~2个溢浆孔;
3 护筒的埋设深度;在黏性土中不宜小于1.0m;砂土中不宜小于1.5m。护筒下端外侧应采用黏土填实;其高度尚应满足孔内泥浆面高度的要求;
4 受水位涨落影响或水下施工的钻孔灌注桩,护筒应加高加深,必要时应打入不透水层。
6.4.2 钻机定位后,应进行复检,钻头与桩位点偏差不得大于20mm,开孔时下钻速度应缓慢;钻进过程中,不宜反转或提升钻杆。
6.6.9 第一节井圈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圈中心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不得大于20mm;
2 井圈顶面应比场地高出100~150mm,壁厚应比下面井壁厚度增加100~150mm。
7.4.3 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 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3 桩锤、桩帽或送桩帽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 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7.4.4 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2 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3 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 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7.4.5 打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7.4.5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7.5.13 静压送桩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削量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头质量,合格后方可送桩,压桩、送桩作业应连续进行;
1 送桩应采用专制钢质送桩器,不得将工程桩用作送桩器;
3 当场地上多数桩的有效桩长小于或等于15m或桩端持力层为风化软质岩,需要复压时,送桩深度不宜超过1.5m;
4 除满足本条上述3款规定外,当桩的垂直度偏差小于1%,且桩的有效桩长大于15m时,静压桩送桩深度不宜超过8m;
5 送桩的最大压桩力不宜超过桩身允许抱压压桩力的1.1倍。
7.6.3 钢桩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3的规定,钢桩的分段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7.1.5条的规定,且不宜大于15m。
7.6.5 钢桩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清除桩端部的浮锈、油污等脏物,保持干燥;下节桩顶经锤击后变形的部分应割除;
2 上下节桩焊接时应校正垂直度,对口的间隙宜为2~3mm;
3 焊丝(自动焊)或焊条应烘干;
4 焊接应对称进行;
5 应采用多层焊,钢管桩各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焊渣应清除;
6 当气温低于0℃或雨雪天及无可靠措施确保焊接质量时,不得焊接;
7 每个接头焊接完毕,应冷却1min后方可锤击;
8 焊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每个接头除应按表7.6.5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按接头总数的5%进行超声或2%进行x射线拍片检查,对于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个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