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标准(太原可养犬名单)

太原市养犬标准(太原可养犬名单)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5-01-14 04:28:25

太原市养犬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南城区、北城区、河西区为限制养犬区。南、北郊区与城区交错的村,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为限制养犬区。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外国人及暂住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主管限制养犬工作。 公安、农牧、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限制养犬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者给予处罚,捕捉违章犬和捕杀狂犬病犬;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监测犬病疫情,诊治犬病,协同公安部门捕杀狂犬病犬;

(三)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犬病疫情;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的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犬污染环境的监督。

第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居民和外国人养大型犬、烈性犬。 居民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公安分局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小型观赏犬由市公安局批准。 小型观赏犬的犬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牧局确定后公布。

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军事、侦查、科研、看护、表演需要养犬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居民申请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或独门居住。 符合上列条件申请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禁止在公寓、集体宿舍居住的人员养犬。

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携犬到农牧部门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公安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外国人经批准养犬的,在对犬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九条 《养犬许可证》按一犬一证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犬牌应带在犬的颈部。未带犬牌的,视为无证犬。

第十条 经批准养的犬,在第一次进行登记注册后,从第二年起应逐年按时进行年检。逾期不年检的,视为无证犬。 年检的程序和内容,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和外国人,应交纳登记注册费,进行年检的应逐年交纳年检费。登记注册费、年检费为每年每只犬四千元。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登记注册费、年检费的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四千元。

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民将已登记注册的犬,转让、买卖或犬死亡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继续养犬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开办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对所养犬应实行拴养或圈养。

第十五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单位和居民所养犬死亡之后,应自行深埋,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携犬出户时,应带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四)不得损害公共。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在院门或户门处设置由统一制作的养犬标牌。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发现所养犬患狂犬病后,应自行捕杀或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农牧部门捕杀。

第十九条 除因军事、侦查、表演外禁止将限制养犬区以外的犬带入限制养犬区。

第二十条 限制养犬区内,单位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由市公安局没收其犬,并处单位五千元罚款和责任人二千元罚款。居民和外国人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分局没收其犬,并处四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办犬养殖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分局对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

(二)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因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犬出户时间的;

(五)未按要求设置养犬标牌的。

第二十三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随意扔弃死亡犬的,由管理部门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清除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居民养的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或居民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部门应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分局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的,依照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或犬牌的;

(二)纵容犬伤害他人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限制养犬区以外的犬带入限制养犬区的;

(四)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本规定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六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对流窜街头的违章犬,公民可以捕杀,也可捕捉后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可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解释

不再限制遛狗时间

修订后条例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的规定也更为严格: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1.2米;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

颇为方便养犬人的一点是,修订后的条例没有限制遛狗时间,这也就意味着养犬人全天都可以携犬外出,但务必要为犬只束牵引带,且长度不能超过1.2米,而且需要主动避让行人、制止吠叫和避开电梯高峰期,对养犬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除了常规公共场所外,条例规定还可以进一步扩大范围,“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同时“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违法养犬:先教后罚、不改重处

此次重新修订《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减少了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对养犬违法行为实行单一数额的罚款,不设幅度,这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修订遵循了“先教后罚、不改重处”的人性化管理原则。一方面对违法较轻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对违法较重的行为,甚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作出较高数额罚款、没收犬只等规定。

“为了配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条例增加了现场开罚单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超过1.2米,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50元罚款。违反这些规定3次以上的,将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人认为,条例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可以说,这个处罚相比过去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要有力度的多。“都是硬杠杠,没有区间,弹性执法空间少了,执法要求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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