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
1.含义不同
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由于它不是经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也称为非制定法。
2.分类不同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3.形式不同
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 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是:成文法是指国家制定、明文规定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文件;而不成文法是指以惯例、判例、习惯、司法等方式形成的法律规则。
成文法的优点是具有明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正和公平。
但也存在着法律滞后于社会现实、法律冲突等问题。
不成文法则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强的特点,能够及时反映社会现实,但缺乏权威性和系统性,容易出现不确定性和不公正的情况。
在实践中,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相互补充,协调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