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曾子/处费,鲁人/有与曾参同名/族者杀人,人/告其母/曰“曾参杀人”,其母/织自/若也。
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尚/织自/若也。
顷/又一人/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投杼/下机,逾墙/而走。
人/告/曾子母/曰:”曾参/杀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杀/人。”织/自若。……其母/惧,投杼/逾墙/而走。夫/以曾参之贤/与母之信/也,而/三人/疑之,则慈母/不能信/也。
曾母投杼,指曾参的母亲听到“曾参杀人”的传闻接连三次,便信以为真,投杼(织布机的梭子)而走,谓流言可畏。【出处】《战国策·秦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