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从事客运线路经营,应当提出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从事客运线路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营运手续 凭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行驶证、购车发票影印件和审批表,到运输管理科办理营运牌,然后回交通管理所领取营运证。 四、办理客运线路牌的手续 必备资料: 行驶证、营运证和车主、驾驶员、乘务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乘务员证及影印件各一份。 (1)办理市内线路牌的填写《市客运线路申请表》经市运输管理科审批后发线路牌; (2)办理市线路牌的填写《市客运线路申请表》后到车属单位、市运输管理科加具意见,报市总站审批同意后,发给线路牌; (3)办理省内跨县(市)线路牌的填写《线路牌有偿使用申请表》,由市运输管理科和市总站审批后,报省厅同意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由省交通厅发给线路牌; (4)办理跨省路牌的填写《跨省线路申请》由起止地县(市)运管部门加意见,报省交通厅联合审批后,发给线路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