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挂炉安装验收单期限(壁挂炉安装证明单)

壁挂炉安装验收单期限(壁挂炉安装证明单)

首页家电维修壁挂炉更新时间:2022-01-17 14:00:27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谷婉宁

为规范济南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该意见稿中指出,开发企业要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同时还明确了水电气暖、学校、道路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责任单位。此外,根据意见稿,未来在综合验收时,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要同步建设验收,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应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未取得综合验收备案擅自交付拟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该意见征集将于2021年2月21日截止,2月21日前可将意见书面反馈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稿是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的,在济南市市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同时,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工作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该意见稿中明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业务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同时,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水电气暖、学校、道路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

如水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红线内供水设施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维护及非住宅项目供水设施验收等项工作的管理,并确保正式供水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如供电公司负责实施住宅项目红线内供电设施验收、移交、运营维护及非住宅项目供电设施验收工作,并配合供电设施建设单位,确保正式供电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红线内供热及供气设施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等项工作的管理,并确保供热及供气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如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由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协议(土地划拨项目)、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根据意见稿,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分期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无偿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验收。

此外,意见稿中还指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可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并申请办理,符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对开发企业提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核实。

如若开发企业违反本意见稿中的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开发企业未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继续违规交付的,依法实施处罚。

具体细则如下:(点击此处进入官网查看原文及附件)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济南市市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业务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分期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无偿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验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如下:

(一)是否按照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以上内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二)项目所包含的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或缴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以上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用地红线内排水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水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项目用地红线内环卫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项目用地红线内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落实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六)是否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中关于建筑节能要求,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落实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七)是否落实土地出让条件中关于建筑产业化技术要求,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落实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八)是否落实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中有关指标要求,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落实有关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九)项目通信设施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十)项目用地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红线内供水设施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维护及非住宅项目供水设施验收等项工作的管理,并确保正式供水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供电公司负责实施住宅项目红线内供电设施验收、移交、运营维护及非住宅项目供电设施验收工作,并配合供电设施建设单位,确保正式供电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红线内供热及供气设施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等项工作的管理,并确保供热及供气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十一)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代建并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储备性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及租赁住房等是否与项目同步建设,是否确定接收单位并签定移交协议。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由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协议(土地划拨项目)、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协议(土地划拨项目)、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由商务部门负责制定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由卫健部门负责制定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政府储备性安置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保障性住房及租赁住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 开发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分别由相应单项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开发企业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可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并申请办理,符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对开发企业提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核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三)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四)项目红线内道路、绿化、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项目用地红线内环卫设施竣工验收核查合格证明材料;

(六)项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核查合格证明材料;

(七)项目落实建筑节能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八)项目落实建筑产业化技术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九)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十)项目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十一)项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合格或接收证明材料;

由相关专营单位组织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提供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相关专营单位出具的专营设施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证明材料;

超低能耗绿色建筑项目以及采用燃气壁挂炉、地源热泵等非城市集中供热采暖形式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十二)开发企业代建设施建设完成并签定移交协议的证明材料;

(十三)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

(十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不得要求开发企业重复提供。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交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由相关专营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全额支付委托合同价款后, 因专营单位未按有关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相关专营设施建设滞后,影响开发项目按期交付使用的,相应主管部门、单位要督导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理。

项目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通信专营单位可使用相关设施进行设备安装运营,开发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不配合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继续违规交付的,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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