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挂炉故障ed解决方法(壁挂炉ed故障怎么解决)

壁挂炉故障ed解决方法(壁挂炉ed故障怎么解决)

首页家电维修壁挂炉更新时间:2022-01-19 20:20:04

考点:安全、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失误-安全功能

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人为失误也不会出现问题)

2.故障-安全功能

指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机械故障也不会导致问题)本质安全是生产中“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的最高境界。实际上,由于技术、资金和人们对事故的认识等原因,目前还很难做到本质安全,只能作为追求的目标。(更加侧重规划设计阶段—预防)

1.系统原理及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是生产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包括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和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等。安全贯穿于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安全生产管理是全方位、全天候且涉及全体人员的管理。

1)动态相关性原则

构成管理系统的各要素是运动和发展的,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如果管理系统的各要素都处于静止状态,就不会发生事故。

2)整分合原则

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综合宏观决策时,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

在考虑资金、人员和体系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考虑。

3)反馈原则

企业生产的内、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所以必须及时捕获、反馈各种安全生产信息,以便及时采取行动。

4)封闭原则

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这就是封闭原则。各管理机构、制度和方法之间,必须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相互制约的回路,才能有效。

2.人本原理及原则

在管理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原理。以人为本有两层含义:一是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本展开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管理层面上,离开人就无所谓管理;二是管理活动中,作为管理对象的要素和管理系统各环节,都是需要人掌管、运作、推动和实施。

1)动力原则(人要有动力—内部)

管理必须有能够激发人的工作能力的动力,这就是动力原则。对于管理系统,有三种动力,即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

2)能级原则(合适的人放合适位置)

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一套合理能级,根据单位和个人能量的大小安排其工作,发挥不同能级的能量,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3)激励原则(有外部刺激—外部)

激励就是利用某种外部诱因的刺激,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使其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行为原则

需要决定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指向目标。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防治人的不安全行为。

3.预防原理及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该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这就是预防原理。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以及环境破坏的场合,事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偶然损失原则

事故后果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随机的、难以预测的。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并不一定产生完全相同的后果,这就是事故损失的偶然性。无论事故损失的大小,都必须做好预防工作。

2)因果关系原则

只要诱发事故的因素存在,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只是时间或迟或早而己。

3)3 E原则

可采取3种防止对策,即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即所谓“3E”原则。

4)本质安全化原则

本质安全化原则是指从一开始和从本质上实现安全化,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4.强制原理及原则

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这就是强制原理。所谓强制就是绝对服从,不必经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1)安全第一原则

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他工作时把安 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 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

2)监督原则

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生产中的守法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考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纵向到底,从上到下)

二是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横向到边)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将其职责规定为: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钱)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

“责规培钱隐预报”

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协助 分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同的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具体分管工作,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安全生产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班组长

班组是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7.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工人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考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

一、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

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13.应急管理制度

14.安全奖惩制度

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相关)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4.特殊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岗位安全规范

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健康—人,卫生一环境)

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象是设备设施)

1.“三同时”制度

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责任人员:检查的标准、周期、线路:处置措施)

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维护标准、周期、范围)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检测人员;定期检测的设备名称、种类、数量;检测标准、结果管理;检验合格证、安全使用证的管理)

5.安全操作规程(对人身安全、生产工艺、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备、装置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四、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标志的名称、种类、数量、位置;标志的维护、定期检查等)

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作业场所的管理制度,如照明、通风等;应急疏散标志方向的管理等)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有害因素的场所、种类;定期检测、控制的管理等)

考点: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

一、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的依据

①现行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②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3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4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二、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

①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当处于什么状态,应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②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

③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④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如手柄、开关所处的位置等。

⑤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进行。

⑥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⑦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⑧一些特殊要求。

⑨异常情况如何处理。

⑩其他要求。

三、安全操作规程的撰写

安全操作规程的格式一般可分为全式和简式。

全式一般由总则或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名词说明、操作安全要求构成,通常用于范围较广的规程,如行业性的规程。简式的内容一般由操作安全要求构成,针对性强,企业内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通常采用简式,规程的文字应简明。为了使操作者更好地掌握、记住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的既定程序处理,也可以将安全操作规程图表化、流程化。采用流程图表化的规程,可一目了然,便于应用。

安全操作规程编写完成后,应广泛征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过审批,作为企业内部标准严格执行。

随着生产工艺的变化、新设备的使用、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操作的方式和方法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要根据以上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四、注意事项

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要考虑并罗列所有危险和有害因素,有针对性地禁止操作工人去接触这些危险和有害因素部位,防止产生不良后果。

②要考虑因各岗位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的不安全问题。机器在运转中可能产生螺丝松动,引起机件走动而发生事故。螺丝松动与装配质量有关,因此要求工人保证装配质量控制事故发生。

3要考虑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尽管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控制得很好,编写时还要增加注意安全方面的条款。

④要考虑因设备出现故障停车后,操作工要弄清通知对象。

⑤要考虑作业中每个工作细节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问题。

考点:特种设备的定义与分类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分类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考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合格产品

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有关文件资料、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产品数据表。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隔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根据特种设备本身机构和使用情况,在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经过检验,其下次检验日期都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中注明。

(七)变更登记

(八)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检验。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九)报废

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报废的原因有两种:

一是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或严重损坏,设备的功能丧失(自然寿命);

二是产品不合格。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危及安全使用,可能引发事故,所以要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使用单位是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

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使其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提出,设备出厂时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并且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程序,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一是设备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修理、改造单位实施修理、改造后,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是设备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在经过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其他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估,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考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7个基本的类别,分别为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危险作业的固有特点:

(1)危险作业造成的后果有较大的危害性;

(2)危险作业的事故风险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

(3)危险作业的危害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考点:工伤保险管理

一、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用途: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用的支付。

二、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时间节点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它物品代替,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收支。

2.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考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

达标等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一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企业的公告,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考点:安全评价的分类

1.定义:安全评价是指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作出评价结论。

2.分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1)安全预评价:

时间--项目建设前,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生产经营组织前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象--拟建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

内容--确定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针对主要危险提出消除、预防和降低的对策措施;评价采取措施后的系统是否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

结论--得出建设项目应如何设计、管理才能达到安全

2)安全验收评价:

时间--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

依据“三同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对象--建设项目

内容--安全设施、设备、装置;管理措施;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结论--作出安全验收评价

3)安全现状评价

时间--生产经营状态下

依据--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要求

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工业园区;生产工艺、生产装置

内容--事故风险、安全管理

结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

3.安全评价的原则: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针对性

4.安全评价的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5.风险判别指标有安全系数、可接受指标、安全指标(包括事故频率、财产损失率和死亡概率等)或失效概率等

考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考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主要内容

1.方法:

2.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的主要内容

1厂址

②总平面布置

③道路运输

④建(构)筑物

⑤生产工艺

⑥生产设备、装置

⑦作业环境

⑧安全管理措施

考点:职业病危害基本概念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132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砂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5.石棉肺

4.碳黑尘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梯、银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考点: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工作方针与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预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第一级预防,病因预防。

第二级预防,发病预防。

第三级预防,是在病人患职业病以后,合理进行康复处理。

考点:预警系统的组成及功能

一、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持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二、安全生产预警的特点

快速性、准确性、公开性、完备性、连贯性。

三、预警系统的组成

预警系统主要由预警分析系统和预控对策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预警分析系统主要包括监测系统、预警信息 系统、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系统、预测评价系统等。

四、预警方法

①指标预警

②因素预警

③综合预警

④误警和漏警

④误警和漏警

五、误警有两种情况:

①系统发出某事故警报,而该事故最终没有出现;

②系统发出某事故警报,该事故最终出现,但其发生的级别与预报的程度相差一个等级。误警原因主要是由于指标设置不当,警报准则过严(即安全区设计过窄,危险区设计过宽),信息数据有误。

漏警是预警系统未曾发出警报而事故最终发生的现象。(事故发生了,却没报)

主要原因:

一是小概率事件被排除在考虑之外,而这些小概率事件也有发生的可能,

二是预警准则设计过松(即安全区设计过宽,危险区设计过窄)。

考点: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

二、资料收集

三、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①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事故危险源;

②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并指出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③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四、应急能力评估

五、编制应急预案

六、应急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实施,并进行备案管理。

考点: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民报官)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事故的应急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考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监督管理的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式: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1.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3)作业现场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

(5)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二、行政处罚相关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①警告;②罚款;③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⑦关闭;⑧拘留;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证件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3.罚款:

违法事实确凿井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督管理方式:

1. 事前监督管理(各种资格证书、许可)

2.事中监督管理(行为、技术、物质)

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

(1)行为监察(管理制度、人员行为)

(2)技术监察。(物)

3.事后监督管理(事故发生以后)

考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考点:统计学基本知识

一、统计工作的基本步骤

1.设计

2.收集资料(现场调查)

3.整理资料

4.统计分析

二、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

1.概率

概率是描述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的数值,常用P来表示。通常一个事件的发生小于5%,就叫小概率事件。

2.误差

统计上所说的误差泛指测量值与真值之差,样本指标与总体指标之差。主要有以下两种:

3.统计描述是统计分析的最基本内容,是指应用统计指标、统计表、统计图等方法,对资料的数量特征及其分布规律进行测定和描述。

三、统计图类型、形式与选用原则

二、公式

(1)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为

E=Ed Ei

式中

E一-经济损失,万元;

Ed一一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2)工作损失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VW=DLM/(SD)

式中

VW一一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HGB6441)的附表确定,日;

M一一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一.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D-一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考点: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①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②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

⑤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属地管辖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可以使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2.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贵: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③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④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⑥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⑦总结事故教训;

⑧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考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30日内(延长不超过30日)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15日内批复。

考点:事故致因原理

1.事故频发倾向理论(择优论-针对人)

事故频发倾向是指个别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即少数具有事故频发倾向的工人是事故频发倾向者,他们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企业中减少了事故频发倾向者,就可以减少工业事故。因此,人员选择就成了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通过严格的生理、心理检验,从众多的求职人员中选择身体、智力、性格特征及动作特征等方面优秀的人才就业,而把企业中的所谓事故频发倾向者解雇。

2.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影响因素:1)遗传及社会环境2)人的缺点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4)事故5)伤害

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也和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一样,把大多数工业事故的责任都归因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过于绝对化和简单化,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造成事故的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是孤立的。“少数人”上升到“一般人”,具有普遍性。

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博德(Frank Bird)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主要观点:1)控制不足-管理2)基本原因-起源论3)直接原因-征兆4)事故-接触 5)受伤-损坏-损失

日本北川彻三,作了一些修正,提出新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事故的基本原因:

(1)管理原因。企业领导者不够重视安全,作业标准不明确,维修保养制度方面的缺陷,人员安排不当,职

工积极性不高等管理上的缺陷。

(2)学校教育原因。小学、中学、大学等教育机构的安全教育不充分。

(3)社会或历史原因。社会安全观念落后,安全法规或安全管理、监督机构不完备等。

事故的间接原因:

(1)技术原因。机械、装置、建筑物等的设计、建造、维护等技术方面的缺陷。

(2)教育原因。由于缺乏安全知识及操作经验,不知道、轻视操作过程中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方法,或操作不熟练、习惯操作等。

(3)身体原因。身体状态不佳,如头痛、昏迷、癫痛等疾病,或近视、耳聋等生理缺陷,或疲劳、睡眠不足等。

(4)精神原因。消极、抵触、不满等不良态度,焦躁、紧张、恐惧、偏激等精神不安定,狭隘、顽固等不良性格,以及智力方面的障碍。

在上述的4种间接原因中,前面两种原因比较普遍,后面两种原因较少出现。

3.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意外释放的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该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作为能量达及人体媒介的能量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能量逆流于人体造成伤害的分类方法,将伤害分为两类:

第一类伤害是由施加了局部或全身性损伤阙值的能量引起的;

第二类伤害是由影响了局部或全身性能量交换引起的,主要指中毒、窒息和冻伤。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伤害事故原因是:

1接触了超过机体组织(或结构)抵抗力的某种形式的过量的能量。

②有机体与周围环境的正常能量交换受到了干扰

(如窒息、淹溺等)。

因而,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同时,也常常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达及人体媒介的能量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事故防范对策:

从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出发,预防伤害事故就是防止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防止人体与过量的能量或危险物质接触。在工业生产中经常采用的防止能量意外释放的屏蔽措施主要有下列11种:

(1)用安全的能源代替不安全的能源。(在容易发生触电的作业场所,用压缩空气动力代替电力,可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2)限制能量。(利用低电压设备防止电击,限制设备运转速度以防

止机械伤害,限制露天爆破装药量以防止个别飞石伤人)

(3)防止能量蓄积。(通过接地消除静电蓄积,利用避雷针放电保护重要设施)

(4)控制能量释放。(建立水闸墙防止高势能地下水突然涌出)

(5)延缓释放能量。(采用安全阀、逸出阀控制高压气体)

(6)开辟释放能量的渠道。(安全接地可以防止触电)

(7)设置屏蔽设施。

(8)在人、物与能源之间设置屏障,在时间或空间上把能量与人隔离。

(9)提高防护标准。

(10)改变工艺流程。

(11)修复或急救。

4.轨迹交叉理论

主要观点是:在事故发展进程中,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运动轨迹的交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相遇,则将在此时间、空间发生事故。轨迹交叉理论作为一种事故致因理论,强调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在事故致因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轨迹交叉理论将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

基本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事故一伤害

5.系统安全理论

在系统寿命周期内应用系统安全管理及系统安全工程原理,识别危险源并使其危险性减至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

主要观点:

1改变了人们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的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传统观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改善物的系统的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从而避免事故。

②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应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消除几种选定的危险。

④由于不能全部根除危险源,只能把危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即可接受的危险。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万一发生事故,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较轻的程度上。

6.综合原因论

事故是社会因素(基础原因)、管理因素(间接原因)和生产中危险因素(事故隐患)(直接原因)被偶然事件触发所造成的后果。事故调查过程则与轨迹交叉理论相反,为:事故现象一事故经过一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基础原因。

考点:对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重点)

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②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对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

大家还看了
也许喜欢
更多栏目

© 2021 3dmxku.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