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3日20时许,李某受雇为某镇“煤改气”项目部搬卸壁挂炉。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发现货车一侧有一台掉落的壁挂炉,心中便产生盗窃的贪念,便趁人不备将壁挂炉放于自己的面包车上,盗窃得逞后,将赃物转移,后又返回现场,又在货车上盗窃一台壁挂炉放置于面包车上,当其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发现并上前予以阻拦,李某仍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项目部工作人员报警,李某将赃物藏匿之后又步行返回现场,被民警现场盘问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这次,李某面临的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牢狱之灾。2020年9月9日,李某被泾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刑罚的缓刑部分;与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充分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之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改正恶习,积极融入社会,切勿以身试法。
作者:第三检察部 王 媛
审核:专职委员 蒙 伟
编辑:政治部 蔡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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