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岳小川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个行业的劳动分工都越来越细,很多工作都需要由不同地方、不同专业的人士通过协同来共同完成。可以由一个供应商独立完成的工作越来越少了。例如国外的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生产的飞机,发动机用的是美国GE或英国RR的;IBM生产的计算机,芯片用的是英特尔的。国内的情况也是类似,东风汽车的发动机用的是玉柴的,海尔冰箱的压缩机用的是进口的,等等。在现代经济分工进一步细化的情况下,分包就成为合同履行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一个供应商把自己承担的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分包给另一个更有经验、更专业的承包商去完成,不仅有利于提高项目质量,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
在工程承包中,把专业工程分包出去给专业公司承担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工程总承包单位固然自己也具有进行专业施工的能力,但是与其他专业公司相比,专业施工肯定不如专业公司更专、更好、更经济。这也是装饰装修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等专业工程公司得以生存的重要原因。
关于分包,招标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可以分包的内容
关于哪些工作可以分包哪些工作不能分包,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只有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可以分包,而主体的、关键的工作,只能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对于某些主体工作和关键工作也需要由其他供应商承担的项目,投标人就需要采用联合体的形式来完成。
什么是主体、关键性工作呢?对于工程项目,建筑主体工程是指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承重结构体系。建筑主体工程的组成部分包括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等。而对于货物和服务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差别很大,业界也没有统一的认识。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主体、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作出认定。
二、分包商应具备的条件
分包商由于没有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但是,对于属于国家实行资质管理或对承担业务有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分包商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例如,如果分包内容是供应医疗器械,分包商就应该具有医疗器械经销资格。
三、分包的实施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内容和分包供应商,并提供分包供应商具有的相应资质和证明材料。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并认可后,分包的内容和分包供应商才可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果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内容和分包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以后不得再提出分包要求。
四、签订分包合同和合同责任
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如果需要分包部分工作,应该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就分包内容向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中标供应商就分包内容向招标人承担责任。同时,中标供应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内容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再次分包
分包商不得将其分包的内容再次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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