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店区市民咨询:疫情期间福利院禁止探视,要求说明具体原因。
市民政局回复:因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本土病例,为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老年人健康安全,依据淄博市对全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老年人福利中心自7月30日起暂停家属探视。8月31日,已恢复家属预约探视。
2.张店区市民咨询:其为远景花园小区业主,近期发现自来水烧开后味道有变化,咨询具体原因。
市水利局回复:8月29日上午,市自来水公司到达来电人家中查看情况并现场采集水样,当日下午16:50取得检测结果,显示9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向来电人做了反馈和解释说明:目前,中心城区的生活用水水源,主要是太河水库水和黄河水,两种水源混合供水,混合比例不完全一致,但出厂水质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市自来水公司对出厂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月检和106项全分析检测;对市政供水管网内共计40处供水管道监测点进行每月2次常规7项检测;城区内6个供水管网末梢水点每月1次常规全分析及非常规部分指标监测;对城区内2个二次供水监测点进行每月1次9项水质指标监测,供水水质合格率始终保持100%。当事人对办理情况表示理解和满意。
3.高新区市民反映:其为高新区供销社退休员工,1959年10月给淄川区501砂轮厂送盐时工伤,经济南省二院诊断为腰部骨头12节及13节挫伤,单位承诺会落实工伤问题,但至今未落实,求助部门尽快落实其工伤问题。
高新区回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来电人反映1959年受工伤,时间已超过50年,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无法予以落实。
4.淄川区市民反映:其2020年10月从博山区顺联大棚物资销售经营部采购49台2.2千瓦的电机,现电机频繁出故障,经检测电机功率实际不足1.1千瓦,认为商家以次充好,要求协调退货。
博山区回复:经实地调查,销售方称电机故障原因是大部分零件安装不当导致齿轮损坏,少部分电路缺相导致电机损毁,是人为造成损坏不同意退货。经协调,来电人与销售方同意由来电人找第三方机构鉴定,待出具鉴定结果之后再作处理。
5.桓台县市民反映:其大爷李某林为果里镇绍北村村民,2017年至2019年向村委申请低保,村委告知需要等待,2019年其大爷开始享受低保。民政部门针对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未享受低保两次调查,第一次调查告知其大爷夫妻收入超认定标准,其提出异议后民政部门再次调查告知其大爷有5亩土地,总收入超出认定标准,但该土地中的2.27亩为承包村集体土地需向村委缴纳费用,扣除该费用后符合低保标准,要求再次核查此事。
市民政局回复:经核实,李某林,桓台县果里镇绍北村村民,68岁,身体健康;配偶耿某兰,67岁,身体健康,其独子于2015年12月去世,夫妻二人享受失独金待遇。自2020年2月起,夫妻二人开始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目前户月保障金额733.66元。2017年—2019年李某林家庭经济收入核查情况:李某林家有一套平房,面积225平方米,家有冰箱、彩电。2017年—2019年,李某林在外做装修工作,按照行业标准,其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配偶耿某兰有劳动能力,偶尔帮助别人种植花卉;2017-2019年,其家庭种植土地5.78亩,土地年收入4624元。夫妻二人享受村民福利(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720元,两人共计每年1440元)。李某林家庭年人均收入超出当时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不符合低保办理条件。之前,县、镇民政工作人员曾两次入户对李某林家庭收入进行了调查核实,走访了村民代表和村两委成员,证实2017—2019年李某林家庭不符合农村低保办理条件,村民代表和村两委成员都在调查表上签字,李某林本人也在《桓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签字确认,表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综上所述,来电人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6.张店区市民反映:其2012年承包湖田镇上湖村村民张某文的土地,合同约定2029年到期,2020年张某文和上湖村村委发生纠纷,村委将来电人种植的8亩果树清理,其承包另一处果园被村委强行收回并重新承包给其他8位村民且与承包村民只签订两个月的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并补签合同。
市农业农村局回复:经了解,张某文因拖欠上湖村土地承包费被法院执行,为达到地上附着物免于执行的目的,称其种植果树的土地在法院判决前已转包给其弟弟张某全与姐姐张某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2条,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需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张某文转包未经发包方同意,也未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张某文的土地位于上湖村张辛路以南、鲁山大道以东,上湖村北楼区东侧及北侧,承包地面积约60亩。上湖村于2019年11月,以张某文拖欠承包费为由将其起诉。经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19)鲁0303民初3841号):一、张某文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湖村土地承包费678190.45元;二、张某文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其所承包土地。张某文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上湖村为避免土地撂荒,将其所承包约620亩土地转包给其他种植户。其种植果树的土地,目前未清理地上附属物,一直维持原状,不存在果树未收获的情况。
7.淄川区市民反映:其是河东村村民,二级肢残且生活不能自理,现使用联通网络费用过高,希望接入广电网络方便其收看电视。
市广电网络公司回复:客户经理已联系用户并上门,了解到反映人不是低保户,不能享受免费收看有线电视政策,针对残疾人也没有免费的政策。考虑反映人的情况特殊,管理站为申请了639元两年(含电视和网络)的优惠套餐,反映人表示再考虑是否办理。
8.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城市建业花园小区1号楼业主,自2018年至今家中水压一直低,影响正常生活,希望协调解决。
市水利局回复: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户内管道时,发现入户管道水表内安装有止回阀,怀疑该装置影响户内供水水压,止回阀拆除后,水压明显改善,目前户内水压已恢复正常。
9.淄川区市民反映:其是盲人贫困户,老家房屋损坏严重无法正常居住,一直在吉祥路红阳设备厂宿舍临时租住房屋,现无力承担房屋租赁费,希望协调提供廉租房。
市民政局回复:经查询,来电人不符合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无法申请廉租房。市民政局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来电人一次性临时救助1500元,该款项已于9月3日打入来电人银行卡。
10.临淄区市民反映:其为朱台镇谢家村村民,2011年其与多位村民跟村委签订合同承包村北侧集体自留土地,承包期到2029年9月30日,缴纳一次性费用18432元,村委未开收据,直接将款项写到合同内,现村委以无收据为由,强制将土地收回,要求核实承包款去向并退还承包费。
市农业农村局回复:经核实,来电人谢某州于2011年10月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没有缴费收据,只在承包合同上写明了金额,以此作为一次性缴纳承包费的依据。谢某州自2011年10月至2018年10月一直在该承包地耕种。2017年底产权制度改革启动后,新一届村委对部分未缴费的合同进行理顺清理,引发纠纷。谢某州于2019年10月作为原告方,将谢家村村民委员会告到临淄区人民法院。临淄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305民初5104号)判决为:一、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谢某州粮食直补528元并支付利息(以5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谢某州的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5月,谢某州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谢某州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淄川区市民反映:其是退役士兵,2017年淄川区民政局下发通知退役士兵补缴保险,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承担,认为违反了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要求返还补缴的2006年至2011年费用。
市民政局回复:经调查,2017年通知来电人到民政局进行保险补缴是市委市政府出于关心关爱退役军人作出的特殊规定,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退役士兵的保险均由个人负担,不存在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来电人所缴纳的保险已经进入社会统筹,目前没有退费政策。针对反映的违反了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一事,经区人社局核实,来电人补缴属于个人补缴,不违反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
12.临淄区市民反映:其于2004年承包位于金山镇搭岭村西南侧的长岭山、大水谷山,一次性缴纳了30年的承包费。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引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6〕37号)文件中明确标明2020年底将合同全部改签为电子版,对于内容不全面的可增加补充,其合同内容不健全,村委不予改签电子版合同,求助部门协调村委改签为电子版合同。
市农业农村局回复:经核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中未涉及2020年底将合同全部改签为电子版等内容。由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6条提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但还未具体实施。下一步,待相应功能开发后,会及时通知,指导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相应工作。
13.高青县市民咨询:其丈夫是退役军人,2015年1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有无相关扶持政策。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坚持“普惠 优待”的原则,反映人在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如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可向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帮扶救助。经核实,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肇事方已赔付,且享受退休工资、慢性病报销,目前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下一步将立足于服务、关怀退役军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帮助协调有关政策落实或给予帮扶救助。
14.博山区市民反映:其为大街小区44号楼业主,家中自来水管打开后会出温水,放一段时间才恢复正常,请求核实是否存在问题。
市水利局回复:经现场勘察,该处供水管道及设施运行正常,户内自来水管道出水温度正常,并未发现“出温水”情况。工作人员走访了来电人邻居,其邻居均表示未曾出现来电人反映的情况。9月3日,工作人员再次现场核实,未发现异常情况。经确认,来电人家中未再出现管道中出热水或温度异常情况。
15.淄川区市民反映:其是河东村村民,其妻子患有偏瘫、高血压、糖尿病、尿毒症、一只眼睛失明、一只眼睛患有白内障,无生活收入来源,2018年向村委申请办理低保因家中有两个孩子未通过,请求给予帮扶。
市民政局回复:经核实,王某修,64岁,淄川区罗村镇河东村人。妻子张某凤,64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尿毒症,无工作,视力二级残疾。来电人本人现在本村从事保洁员工作,育有两子,均从事个体生意。根据《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民〔2018〕133号)文件第三条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中:“所有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家用汽车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的规定,综合来电人子女家庭财产状况,且都从事个体经营生意,均具备赡养能力,来电人家庭不符合淄博市农村低保办理条件。其妻子身患尿毒症的情况,可以申请淄博市慈善总会“血透100”项目救助。9月13日,罗村镇民政办工作人员上门为张金凤办理了救助手续。
16.淄川区市民咨询:其是残疾人,2014年成立淄博百优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现得知每年会有部门组织活动,对残疾人创业评比标兵奖励1万元,但并无相关部门与其联系让其参加创业评比,要求协调核实具体情况并告知哪个部门组织活动、如何参选、如何报名,残疾人创业有无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回复: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致富能手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建设适合残疾人创业的孵化机构等。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由残联部门评选,需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我市户籍,在就业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个人承诺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盲人按摩机构没有运营时间限制,上一年之前(含上一年)开办即可;经营项目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申报表》参选。
市残联回复:9月8日,郭先生到市残联进行政策咨询,市残联工作人员就相应政策进行了解释。9月14日,市残联针对反映的问题,主动进行了进一步对接服务。
17.淄川区市民反映:其爱人王某才1996年从洪山镇马家村卫东煤矿分流至西河镇,患尘肺职业病四级伤残,职业病档案分流时移交西河镇,但镇里一直未将档案交至劳动局,导致其爱人未享受到职业病四级伤残工伤待遇,求助协调申请四级伤残工伤待遇。
淄川区回复:经调查,为妥善解决来电人反映的问题,2010年7月,原东坪镇政府与王某才夫妇协商后签订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书,协议约定自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给予920元生活补助费,每年按缴费基数的80%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待其年满55周岁后,由东坪镇政府为其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手续。2013年12月王某才年满55周岁后,西河镇在为其申办特殊工种退休时,因其档案中特殊工种工龄未达到工作年限,无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只能待年满60周岁时办理正常退休。2016年12月西河镇与王某才夫妇因无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导致原协议无法履行问题又签订一份协议书。2018年12月西河镇工作人员协助王某才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综上,此前西河镇在为其申办特殊工种退休时,因档案中特殊工种工龄未达到工作年限无法办理,并非档案移交问题造成。
18.经开区市民反映:其母亲高某兰为西河村贫困户,95岁,2016年左右村委告知其母亲有儿子不能申请低保,2021年8月再次申请低保未果,求助协调为母亲办理低保。
市民政局回复:经核实,高某兰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育有三个子女,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规定,目前,高某兰跟随大儿子共同生活,应算作其儿子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核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淄博市现行农村低保标准630元/月,不符合淄博市农村低保办理条件。
19.临淄区市民反映:清田路洒水喷雾时间与上下班时间冲突,造成诸多不便,建议调整。
市生态环境局回复:经查,清田路来往各型车辆尤其是大型车辆较多造成路面扬尘严重,应群众要求同时为优化环境,设置了微喷。为避免给行人造成不便,在7:10-8:10、11:20-12:40、16:50-17:50三个时间段微喷予以关闭。
20.桓台县市民反映:烟草小区更换自来水管道期间将水泥路面挖开,更换完成后的道路坑洼不平,求助协调重新维修路面。
桓台县回复:经核实,此处是2018年-2019年热力公司维修管线导致的路面破损,并非更换自来水管道施工造成。经现场查看,该处路面整体平整,不影响正常通行。该处位于热力管线阀门井后位置,产权属业主所有,重新维修路面,需受益业主集体出资维修。目前,社区工作人员正在协调物业与业主沟通协商维修路面事宜。
21.周村区市民咨询:退休职工去世后享受的具体殡葬补贴政策;退休职工殡葬补贴政策是否包含墓地及骨灰盒;退休职工殡葬补贴具体政策可从哪些渠道查看。
市民政局回复: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16号),对于具有淄博市户籍地居民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免费项目共7项,包括: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含馆外抬尸、消毒);3天内遗体冷藏费;普通炉遗体火化费;1年内骨灰寄存费;殡仪馆内遗体搬运;遗体验尸消毒;普通骨灰盒。故我市户籍居民,可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免除政策。惠民殡葬项目仅包含上文所述7项内容,含骨灰盒,不含公墓。惠民殡葬具体政策市民政局官方网站曾公开征求意见,原文可以通过互联网查到。
22.沂源县市民反映:其为张家坡镇西王村村民,2020年11月进行残疾人评定,评定结果为肢体三级残疾,现生活无法自理,是否可以进行重新评定。
市民政局回复: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可向批准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申请同残疾类别重新评定的,原则上应与上一次残疾评定间隔一年以上。申请人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即可。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会同残联、沂源县跟踪对接,根据反映人实际和需求,及时主动做好服务。
23.桓台县市民反映:其是夏六村村民,视力一级残疾,其丈夫是听力三级残疾,现家庭困难,咨询残疾人具体补贴政策及核实其与丈夫是否符合享受残疾人补贴政策。
市民政局回复:经核实,田某玲视力一级残疾,每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6元。丈夫巩某开听力三级残疾,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标准。因其育有一子,在张店区购买商品房共同居住,其家庭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4.周村区市民反映:市南生活区水质发黄发绿,洗衣后出现不干以及有油渍,咨询是否存在问题。
市水利局回复:经调查,来电人投诉管道放出的水发黄发绿是由于长时间未使用,管道内长期存水无活水所致,经过放水,现已恢复正常。
25.博山区市民反映:其弟弟李某会在淄博市第一医院康复科给博山区残联主席闫某伟亲属进行看护工作,前期工资正常发放,但2020年3月开始至7月四个半月护理工资未发放,共计22600元,求助协调尽快发放。
市残联回复:经查,2017年3月28日,阎某池因在淄博市第一医院术后抢救不及时,致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淄博市第一医院承担过错责任,并推荐护工李某会,护工费一直由阎某池亲属闫某伟等人从市第一医院领取现金,再为李某会发放。自2019年4月起淄博市第一医院停止支付李某会护工费,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份,闫某池亲属共垫付李某会护工费76860元,尚未支付2020年3月至7月15日的护理工费。经市残联协调,李某会护理工费已全部结清。
26.桓台县市民咨询:其是赵家小区居民,其有肢体残疾二级证,现无业,求助目前是否有面向无业残疾人的安排岗位的政策。
桓台县回复:残联具有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职能,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可以到残联进行登记,由残联帮忙牵线搭桥,到适合的企业工作。桓台县残联工作人员上门了解了来电人情况,做了对接,下步将积极为其介绍适合的工作岗位。
27.周村区市民咨询:父亲生前是周村区农资公司员工,1990年病逝后单位每月发放50元给予其母亲,3年后停发,现其母亲八十多岁,咨询是否有抚恤金,如何办理。
市民政局回复:按现有政策规定,目前,民政部门无相关抚恤金。
28.博山区市民反映:其是山头街道秋谷村民,咨询二级残疾人如何申请廉租房。
市民政局回复:市及博山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经向住建部门协调了解申请廉租房有关政策后,博山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上门作了解释,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均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标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博山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与来电人作了对接,下一步将根据其需求做好跟踪服务。
29.沂源县市民反映:失业残疾人申请低保是全额发放还是差额发放,低保标准是多少;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是通过目测评定还是专业仪器评定;2019年其到南鲁山镇政务大厅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工作人员给其目测评定,如是专业仪器评定,要求上门重新评定。
市民政局回复:经核实,来电人窦某海,南鲁山镇丝窝村村民,视力三级残疾,家庭1口人。窦某海于2021年1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第二十六条“低保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补助,严禁实行平均发放”规定,沂源县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因此,窦某海的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630元-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经与残联对接,残疾评定后因残疾等级发生变化,要求等级升级的,原则应在上一次评定一周年后方可进行重新鉴定(截肢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申请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县级以上医院残疾状况加重病历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残联提出申请。9月11日,沂源县残联工作人员上门对接,来电人表示暂不重新评残。
8月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贾刚上线“12345市长在线”,共收到来电 179个,其中接听市民来电 29个。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第一时间转有关单位办理。截至目前,已办结 174件,因事项较复杂,需要进一步处理的5件,对仍在办理中的事项,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持续跟踪督办直至办理完毕。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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