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质量不好怎么解决(冰箱十大质量问题排名)

冰箱质量不好怎么解决(冰箱十大质量问题排名)

首页家电维修冰箱更新时间:2021-12-23 03:19:23

2017年6月,张先生通过官方渠道网购了一台冰箱,使用至2021年1月份左右,出现不制冷的问题,本来觉得报修就可以解决,却连续进行了6次维修,历时5个月,耗尽了张先生所有耐心后,冰箱依然没有修好。

针对此问题,商家表示可以免费为张先生再次安排维修,但张先生现在严重怀疑该品牌售后维修的技术能力,且高频次的维修严重影响了张先生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所以张先生拒绝再次维修,要求公司为其更换一台冰箱,如有差价可另行支付。公司以产品已过质保期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事件到此陷入僵局。

首先,张先生在2017年购买冰箱时与企业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当质保期满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既已履行完毕,当2021年1月份张先生报修,企业派人上门维修后,双方就建立了新的家电维修服务合同关系,新的合同关系不享受“三包政策”。

但是根据1995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修理者应当认真记录产品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因此,张先生的冰箱在5个月内,修了6次还没修好,且期间有一次长达25天的维修期,可见维修后正常使用期限肯定未超过30日,作为企业应当继续维修,但作为消费者,无休止的维修,不断投入的精力,都让张先生十分抵触继续维修的解决办法。那么张先生要求补差价更换冰箱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张先生与冰箱企业间建立的维修服务关系,相当于《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张先生就是定作人,冰箱企业就是承揽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或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法条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冰箱企业表示可以继续修理虽是解决办法,但却并不唯一。张先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企业派来维修的人员没有家电维修资质,或者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冰箱的损坏,那么张先生就可以要求冰箱企业按冰箱的折旧价格赔偿损失,如果张先生还愿意购买该品牌的冰箱,也可以在支付差价后,获得新冰箱。

作为消费者,张先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商家的违规行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保存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票据、电话录音、微信记录等信息,尤其是及时向维修人员索要维修单据,如维修明细、收据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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