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500瓦的电热水壶(电热水壶有1200瓦以下的吗)

低于500瓦的电热水壶(电热水壶有1200瓦以下的吗)

首页家电维修电热水壶更新时间:2022-01-19 14:27:57

西门子公司作为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在家电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各种借着“西门子”名号的商品就出现了,一家电热水壶生产商就将“SIEMENS”的标识打在了商品上。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网店卖“西门子”被起诉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享有第G637074号“SIEMENS”、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因认为郑某未经许可,在某平台开设网店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标识的电热水壶产品,西门子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0元。

郑某认为,西门子公司未生产电热水壶,自己销售带有“SIEMENS”“西门子”标识的电热水壶不算违法。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西门子公司未生产同种商品,无证据证明西门子公司的经济损失,西门子公司主张赔偿90000元金额过高,应调整为5000元以下。

法院判赔30000元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

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的核定商品使用类别为第11类,包括:电热器,加热泵,电动厨房用具,尤其是灶具,烧煮具等等。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为电热水壶,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器、热水器等为类似商品。

涉案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第G637074号“SIEMENS”、第G683480号“西门子”文字及字母组成完全相同。而西门子公司明确其未使用涉案商标生产有被诉侵权商品,故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西门子公司或者西门子公司许可制造的商品。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为侵害涉案商标权的商品,郑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诉侵权商品。通讯员供图

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虽未实际生产被诉侵权的同种商品,但是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涉案商品热水壶,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以及在识别性基础上衍生出的质量保证功能和承载商誉功能,消费者基于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涉案商品,但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并非西门子公司生产和销售,并非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其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损害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及消费者权益,故法院综合考虑西门子商标的商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产品的销售形式、价格、侵权期间、后果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期间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郑某应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诚信经营 ,莫心存侥幸“傍名牌”“搭便车”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以及在识别性基础上衍生出的质量保证功能和承载商誉功能,消费者基于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涉案商品,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并非权利人生产和销售,并非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其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损害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及消费者权益。

虽然本案权利人确认其未实际生产被诉侵权的同类商品,但是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涉案商品热水壶,涉案产品的知名度极高,侵权人应该对于涉案商标属于西门子公司是明知的,郑某在店铺宣传中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西门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对于部分经营者利用知名商标的商誉,“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擦亮眼睛,在根据品牌选购商品时,留意该品牌是否确有生产、销售该类商品,避免上当受骗。

信息时报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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