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可打四类官司
互联网购物纠纷
互联网合同纠纷
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
双方申请人申请在互联网上审理的非涉网纠纷民事案件
互联网法庭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只要约定好,法官可随时在网上开庭”
互联网法庭立案和开庭的程序,其实也很简单,通过支付宝绑定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直接进入江夏法院的互联网平台,注明“我是原告”进行身份确认后,法庭通过智能技术审查完原告身份信息和案由后即可立案。
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全部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被告也通过注册绑定身份在网上进入平台应诉,在网上提交答辩状,交换证据和质证,约定开庭时间后即可足不出户,点击“我是原告”“我是被告”,即可在网上开庭打官司。
互联网法庭从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到裁判,每个环节全流程在线,诉讼参与人的任何诉讼步骤即时连续记录留痕,当事人可以“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完成诉讼。
去年双十一在某宝买到了假电视,今年终于收到了“假一赔三”的赔偿,某宝对案件没有丝毫帮助,全靠网友自学打赢了官司!
起因:
去年双11在淘宝上给远在山东的父母买了一个“东芝电视”,半夜2点下单时和店家无交流。他们收到电视几天后告诉我遥控器坏了,还说电视包装和说明书都没有logo。于是我和店家通过旺旺交涉,店家一开始还想抵赖,且态度恶劣,后面就说可以退货退款。我很生气买到了假电视,于是向淘宝客服投诉,结果店小二和稀泥,也让我退货退款。
收集证据:
于是我先通过店铺页面信息了解到店家公司名为广州海鲸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信息公示网查到法人为张xx,与店家发来的退货收件人信息张xx吻合。为了验证,通过收件人手机号添加微信,发现他果然也在微信上卖电视,我假装成要买电视聊了几句,获得了I份电视详细参数的pdf文档。并在他朋友圈发现他是安徽某县人。我让我妈妈在退货前拍了很多假电视的细节照片。
法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欺诈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总结来说是三个条件:第一,商家主观上有欺骗的故意;第二,实施了欺骗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知;第三,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立案:
我根据这些法律条款,和收集的信息证据于2020年12月8日在广受互联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并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成功。案号(2021) 粤0192民初1796号,判决书可以在裁判文书网查到。立案成功后张xx伪装成客服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我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为什么要告,可以帮我把我的诉求直接转达给老板。我一看来电号码就直接拆穿了他,他改口说想私了,给我2000,我说我很生气,让你受到法律制裁。
2021年3月12日下午14:30线上开庭,对方请了一个律师,但是律师啥也不知道。互相阐述完各自的观点就结束了。
2021年4月21日下达判决书,我胜诉了。按照假赔三赔偿我8664元, 退货运费246元。
当天对方律师给我打电话,说虽然判了,但是也不会给我钱,要不就答应和解,给我5000;要不就申请执行,就不知道猴年马月了。我不信邪,本来也不差这点钱,就拒绝了他。
2021年5月26日我申请执行
6月4日立案执行,
7月1日结案,对方把钱打到了法院账户上。当天我收到所有赔偿8960元。
总结:
从开始的收集证据到最后收到钱,我总共花费的时间大概6小时左右,先是去知乎学习,然后利用搜索引擎收集信息,视频开庭2小时,执行结案视频10分钟。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订单号直接调取网页快照,就算后面店家关闭店铺也能看到当时的店铺页面(我的案件最终判决主要根据这个,存在页面欺诈)。期间淘宝给我的帮助基本没有,只有和稀泥,事发后火速关闭了卖家的商店页面,如果没有互联网法院的网页快照,受害者连基本的证据都无法保留。通过淘宝的店小二申请披露店家信息的内容也很有限,只有公司名和法人名。我从2008年开始用淘宝给魔兽充点卡,一直到假电视事件发生我都没想过会在淘宝上买到假货,这件事非常打击我对淘宝的信任,事后超过200块的东西我都在京东买了。
互联网法院很方便,大家遇到类似的事不要退货了事,要让这些不法店家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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