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地暖楼下会出危险吗

楼上装地暖楼下会出危险吗

首页家电维修地暖更新时间:2022-01-21 14:04:58

  核心提示:6月6日,家住让胡路区中央大街9区的马女士给大庆晚报记者打来电话反映,她家房顶,被楼上业主家改地热时,凿漏了多处,对方称赔付3500元钱,以后什么都不管了,并写了一份协议,让她签字。

  “我不可能签字,赔多少钱是小事,主要是楼上业主说,赔完以后,如果再出问题不能再找她了,万一楼板断了咋办?”马女士说。

  6月7日,记者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记者目击

  房顶多处被凿漏

  当日9时许,记者来到中央大街9-1号楼马女士家,记者看到,客厅的房顶,确实有几处漏了,还有几处出现了裂痕;客厅和走廊被砸漏的位置有渗水的痕迹;两间卧室及书房的房顶,也大大小小有几处被凿漏的地方。

  走廊房顶靠里位置最为严重,被凿漏的位置呈圆形,直径20厘米左右,从洞口掉下来的水泥,还留在地面上。

  马女士说:“好好的房子,被他们给弄成这样,我天天担心楼板会断,害怕呀。”

  马女士讲,她和母亲在这里居住,2019年9月装修,2020年元旦前后入住。今年5月下旬,她带着母亲去西安看病。5月29日,她接到妹妹的电话,称家里的房顶被楼上装修给凿漏了,6月1日下午,她匆忙赶回了大庆。

  “进家门的那一刻,我都惊呆了,沙发上、床上、柜子上、地上,全都是沙子、碎水泥块,房顶有近10处大大小小被凿漏的地方,还出现不少的裂痕。”马女士说。

  回家当天,马女士上二楼找房主,可是施工人员不让她进门。

  马女士说,通过门缝她看到,二楼的地面已经刨开,工人正在安装地热管。这时,她才知道自家房顶被凿漏的原因。

  楼上楼下

  各拟了一份协议

  “楼上业主表示,可以赔偿我3500元钱,我也同意了,可随后二楼拟的一份协议让我特别恼火,她在协议里写,赔偿完3500元钱以后,再出现什么问题,就与她家没关系了,这个我不可能同意。”

  当日,记者看到了这份由二楼业主拟写的协议,内容大致为:因装修砸墙,导致楼下马女士家房顶裂缝、掉皮,一次性赔偿一楼业主3500元钱,包括维修房顶工费和材料费等。二楼保证不再进行大型拆除墙体,一楼房屋再有任何裂缝、掉皮等相关事情,与二楼无关。

  由于不同意协议内容,马女士找到律师,针对此事也拟了一份协议,内容为:二楼业主赔偿完3500元钱后,因其装修尚未结束,如因后续其他施工及施工完成后一楼业主财产再受损失,二楼要按价全额赔偿。结果二楼业主看后也没同意。

  一楼业主:

  怕房子以后出问题

  采访时马女士表示:“二楼业主家地热改造,破坏了原有的房屋结构,我家房顶才会被凿漏和裂纹,她说要给我维修房顶,我并没有同意,因为我信不着她。”

  马女士说,她已经问过维修师傅了,他们说像她家这种情况,把水泥抹上后还会掉下来,万一真的掉下来、砸到人怎么办?万一楼板折了造成事故,怎么办?

  采访中,马女士也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二楼业主不能赔完3500元后就啥也不管了,以后房顶再因为这件事出问题,我还得找二楼业主解决。”

  随后,记者按照马女士提供的电话,与二楼业主取得了联系。

  针对此事,二楼业主表示,这件事情她已经和一楼业主沟通了,当时一楼业主也同意赔偿3500元,但就一些具体细节,还没有商量好。

  当日,记者来到马女士家二楼,此时,二楼业主的父亲也在现场。

  说起此事,二楼业主的父亲说:“我们同意赔她3500元钱了,一楼业主还不同意,她想咋的啊?家里改地热,也没刨多深,就是把先前地面的地砖部分抠掉了,加了地热管。我们要给她维修房顶,还要全都给她修一遍,可她就是不同意。”

  晚报介入

  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事发后,马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宝石花物业管家与让胡路区城管局的工作人员,也赶到了现场。

  宝石花物业管家尹先生表示,二楼业主家改地热,并没有向物业公司和热力部门报备。

  尹先生说,因为物业没有执法权,所以得知此事后,物业第一时间与让胡路区城管局取得了联系,城管局的工作人员也来到了现场,由于当事双方协商未成,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下一步,物业还会与让胡路区城管局共同协商,解决此事。

  6月8日8时许,马女士与记者取得了联系。她说:“感谢晚报的介入,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今天早上,我和二楼业主再次进行了沟通,现在,她已经同意赔偿3500元钱后,以后房子再有啥事,还可以找她。”

  律师说法:改建热源设施应向热力报告

  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岚表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二条第4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所以,在这起事件中,二楼改地热,如果没有事先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所以,一楼业主有权向二楼业主主张财产损失赔偿。

  另外,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装修人(业主)不得拆改供暖管道及设施。

  如因装修人(业主)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业主)负责赔偿。

  同时,对于擅自拆改供暖设施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修人(业主)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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