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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教你避坑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度武威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引以为鉴,避开消费陷阱。
助力车出问题 依法调解化纠纷
2021年1月25日,消费者王某在古浪县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助力车一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转向机、平衡轴断裂的质量问题。购买时商家承诺6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新车,前去更换时遭拒。经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商家为王某免费更换了新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重作、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款。
收取燃气初装费 退费诉求获支持
2021年3月4日,消费者侯先生反映,其购买的房屋在交房时被要求缴纳天然气初装费2880元,根据政府文件,2018年7月15日之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之后不能收取,消费者要求对此情况予以解释。经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物业公司退还侯先生天然气初装费。
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2018年7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印发了《武威市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自2018年7月15日起武威市“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误导购买保健食品 及时投诉维权成功
2021年1月3日,消费者李先生到天祝县某药店购买某牌子的药品,但药店工作人员引导购买的是与该药品外包装极其相似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不予。经天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该药店向消费者道歉,并退还购买保健食品费用15元。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药店出售药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进行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药品的方法,不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净水器出问题久拖不决 消协出面一招解决
2021年4月13日,消费者王某在某家具家电城购买净水器一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净水器漏水的质量问题,王某多次要求商家予以更换或者维修,商家一直拖延。经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免费更换净水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注册商标遭侵权 执法调查来保护
2021年5月17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某公司投诉,称在民勤县发现销售假冒该公司系列产品,经对样品进行采样检验后证实该产品属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查处。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后进行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消费者遭诽谤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21年6月17日,消费者李某接到自称某鞋店负责人张某的电话,称他鞋店6月12日丢失了一双鞋,经调取商场当天的监控视频后,怀疑是李某,要求李某将鞋款红包发给他,同时张某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李某拿鞋的事情。李某称她于6月6日去过该鞋店,有购物凭证,6月12日没去过该鞋店,要求张某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打印费8元。经天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调解,张某公开致歉,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及打印费用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群众利益记心头 真情化解暖民心
2021年6月30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张某投诉,他在某装潢材料店订购的高光柜扇,实物与订购的不符,要求退赔4847元费用,商家不予。经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解后退还420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销售不合格产品 五金经销部受罚
天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对天祝县某五金经销部抽样不合格《检验报告》,对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线、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产店售过期食品 行政处罚不手软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凉州区某水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食品外包装封口处有蓝墨喷码日期及打印痕迹,现场还发现3种共11袋超过保质期食品,且部分食品无法提供购货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擅自涂改产品标识 化妆品店违规被查
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凉州区某化妆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化妆品店4个品规50盒化妆品包装未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且外包装塑料薄膜破损;2个品规40盒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没收2个品规40盒、罚款2360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擅自配置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购物时要索要并保留好相关收据、发票等凭证,扫码付款时注意保留截图,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商家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等在线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全媒体记者 蒋新文)
来源:武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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