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黄华
编辑 | 谢欣
海外疫情之下,能否从相关的药物研发中“分得一杯羹”一直是市场关心的话题。
此前,凯莱英前后两个数额累计突破50亿元的大订单引发行业热议。11月29日,上市公司天宇股份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答投资者问时表示,目前公司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业务主要为默沙东研发的新冠药物莫努匹拉韦的中间体提供CDMO(合同生产组织)业务,暂无其他公司商业化品种。
不过,11月30日开盘后,天宇股份股价却表现不佳,截至收盘,天宇股份报收42.9元/股,跌3.38%。
对于此次和默沙东方面的合作数额,天宇股份方面向界面新闻表示“不方便披露”。此外,关于此项合作内容为何不发布在公司公告上,天宇股份方面表示“不知道”。
实际上自11月以来,天宇股份频频提及其与默沙东、莫努匹拉韦的关系。11月5日,该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其从2015年开始成为默沙东的CDMO供应商,目前公司正在向默沙东提供莫努匹拉韦的中间体。
11月9日,在天宇股份的调研活动时中,公司介绍称,“本年度公司CMO业务迎来爆发式增长,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达到4亿元,主要是美国默沙东公司及日本第一三共公司两个核心品种。如果默沙东莫努匹拉韦新药未来可以在多个国家顺利上市,公司预计明年该中间体业务仍然能保持快速增长。”
随后,11月10日,天宇股份股价出现“20cm涨停”,但自11月11日至11月30日这14个交易日中,该股整体下跌约17%。
截至目前,默沙东宣布的口服抗病毒药物莫努匹拉韦于11月4日获得英国药品和保健产品监管局(MHRA)批准上市,用于治疗重症和住院风险较高的轻至中度COVID-19成人患者。除此之外,该产品并无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上市。
令人疑惑的是,在获得与这款备受期待的新冠口服药相关订单后,天宇股份却没有选择公告方式进行披露,而是在互动易上进行了透露。
对于上市公司为何没有选择先将此内容发布在公告上,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选择将信息发布在互动易上,也应当视为一种主动告知。不过很难判定上市公司为何不选择发布正式的公告。但与法定公告相比,在互动易上的发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弹性会更大一些。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则认为,如果上市公司所发布的信息是属于强制信披范围的,那就应该以公告形式做出正式、严谨的披露;但如果此信息还达不到强制信披的标准,是属于上市公司自主愿意披露的信息,那也应当选择以妥善的信披方式向全部的投资者披露,符合公平原则,仅仅在互动易上面向部分的投资者是不合适的。
天宇股份的主营业务是医药产品原料药和中间体的生产与销售,其是国内头部沙坦类药物原料药及中间体供应商之一。公司2021年半年报显示,其客户包括梯瓦、诺华、赛诺菲、迈蓝、凯茂等国际制药巨头。2017年-2020年,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6.82亿元、8.26亿元、13.18亿元、18.75亿元,占总收入57.4%、56.31%、62.44%、72.48%。
中间体则是原料药工艺步骤中产生的、必须经过进一步分子变化或精制才能成为原料药的一种物料。从新药开发的角度说,原料药是经过充分药学研究可以安全的用于人体起治疗诊断作用的一个化合物;而中间体是合成原料药过程中的化合物,不一定具备治疗作用或者有毒性。
需要说明的是,中间体项目与化学药物的成品定制生产不一样,比起成品药物定制生产的项目金额与市场需求关联较大,中间体项目的金额大小是由和订单直接决定的。换言之,天宇股份的此订单数额大小,与默沙东的后续决策直接相关。
此外11月26日,默沙东还与Ridgeback宣布了莫努匹拉韦治疗轻度至中度新冠的更新临床数据。根据全部入住患者数据,降低住院率或死亡率30%,这一数据要显著低于此前的50%。其中安慰剂组有9例死亡,治疗组也出现了1例死亡,这也使得外界对莫努匹拉韦的未来预期有所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交所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一项规定中,明文规定了若上市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交易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或是净利润数额等达到一定比例时,属于必须及时披露的项目;但在深交所创业板的“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中,未有此项要求。
不过,创业板的信披要求也提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此类信披也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新冠相关的被动或主动“蹭热点”事件屡见不鲜,由于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新冠相关消息的事件频出。拓新药业和九安医疗还因为信披问题被交易所下发了关注函。
对于这一系列事件,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董智毅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自去年年初以来,例如永太科技、海南海药、博瑞制药等上市公司利用互动易平台发声、蹭热点、违规信息行为就层出不穷。当前,交易所对于涉及疫情的信息是重点监控的,因为其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误导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当前,对于上市公司此类行为,大部分都还停留在交易所的层面,例如下发关注函等举措,未来也不排除证监会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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