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旧机当废品一般能卖多少钱(废旧空调内机价格表)

空调旧机当废品一般能卖多少钱(废旧空调内机价格表)

首页家电维修空调更新时间:2022-03-06 19:37:47

今日,刷到一则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因未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该案判决,遂以新闻陈述作此分享。

一、基本案情

人物关系:1、死者:罗某,系回收旧家电的;2、被告一:朱某,系旧家电卖方;3、被告二:陈某,系朱某邻居,旧空调所有人,因常年在外,将钥匙交由朱某保管。

2020年7月某日,朱某听到外面罗某在叫喊回收旧家电,朱某因需要处理旧电视就让罗某上楼回收。临了,罗某看见邻居陈某的空调,问这空调买不买?朱某同意处理后,罗某找来两个扶梯准备上墙。朱某看到后提醒陈某注意安全,罗某称“自己干了十几年,没关系”。于是,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罗某开始高空作业,朱某看到后就走到弄堂口抽烟去了。没过多久,朱某听到声响,立马赶回外墙查看,发现罗某倒地不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各方争论

罗某家属表示:罗某从事的是回收废旧物品工作,不是专门收空调的,无拆卸空调的资格。在罗某拆卸空调时,朱某未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朱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朱某能进陈某房屋,说明得到陈某委托朱某处理废品,应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表示:根据交易习惯,回收旧家电是买方自己上门提货,收到货款后,买卖关系已经结束,如何提货与自己无关。另外,罗某作为具有十几年回收经验的人员,可以预见提货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明知该情况的情况下选择没有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操作,构成“自甘风险”。朱某已经尽到提醒义务,无需审核买受人资质,不存在侵权或委员。事发第二天,朱某已将回收款350元交给陈某。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陈某承担最终责任。出于人道主义,愿赔偿家属15万元。

陈某表示:朱某是私自出售陈某不需要的旧物,无委托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

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作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致使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身亡,其本身亦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朱某将案涉空调出售给罗某,但空调外机与一般旧家电不同,拆卸时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专业性。朱某应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作业时的生命安全给予合理的、必要的关注。虽如朱某陈述,其进行了口头提醒,但明显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有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

罗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系由陈某委托出售空调,不支持罗某家属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评价

1、本案法律关系

罗某想回收空调,朱某进行出售,本案达成的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案涉空调外机仍在室外,未拆卸,依据本案陈述来看,双方达成的合意应为由罗某自行拆卸。因此,本案不是服务合同(维修、拆卸合同)或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朱某不承担雇主责任。

至于朱某未经陈某许可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因本案不予涉及,暂不讨论。

2、朱某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判断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应该审查朱某是否有违约或侵权行为。从报道的各方陈述看,罗某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罗某与朱某曾约定过朱某需要提供安全作业工具或者需保障罗某安全。因此,朱某不存在违约行为。

另外,罗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长期从事回收旧家电工作,从普通人的信赖角度看,罗某具备回收空调的能力。而且,依据朱某陈述,在和罗某确认安全并提醒过后,朱某才外出抽烟,朱某亦无积极或消极的侵权行为。

但需要注意一点,法院认定:空调的安装、拆卸属于特种作业,需要相应资质。但朱某作为卖方,将空调卖给罗某。罗某作为十几年经验的回收人员,应当了解空调作业的要求,其在拆卸空调时亦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应配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如果非要给朱某判一些责任,可以认定为未核实资质属于过失。

3、为什么是20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朱某曾当庭表示自愿赔偿15万元。另外,再参考上海人员死亡赔偿标准"酌情“认定。

法院“酌情认定”有时却显的“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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