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女士于2020年6月12日在某商厦购买一台某品牌空调,花费7299元,商家6月13日送货,14日安装,6月20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经营者同意维修并赔偿200元,消费者不同意,要求换新, 6月21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帮助维权,要求更换新的空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梨树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先后二次组织召开调解会,调解中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休,难以达成共识。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恶化,同时督促和规范经营行为,经过艰难的调解和协调,向经营者反复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双方于7月8日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全新的空调。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购买的品牌空调在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必须承担维修或者退换货责任。如经营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更换要求,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