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10月8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发布工作动态称,近日全面排查省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
“挖矿”到底有多耗能?以2匹的空调为例,一天24小时将耗电67.2度,26万度电相当于一台空调连续不断开3869天,也就是10.6年。
“挖矿”不仅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更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及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在金融监管趋严的当下,全面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势在必行。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提出,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同日,中央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重拳整治下,社会公众更应强化学习,深入了解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一、非法性
币圈项目众多,鱼龙混杂,因匿名、易炒作等特征,借虚拟货币之名,行非法集资和传销之实的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公司通过对外发布虚拟币并提供买卖交易平台来吸引投资者参与,而实际买卖价格变动由该公司幕后操作。为吸引大量投资者入场,不法公司通常在前期拉涨币价使投资者尝到甜头,一旦资金池达到预期,该公司便操纵币价不断套现,直至销声匿迹。
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二、跨境性
不法分子通过境外设立服务器并搭建网站,依托互联网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甚至声称具备境外优质虚拟币项目代投资资格,此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风险涉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监管及追踪难度极大。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诱惑性
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通过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项目,并对标比特币,宣称项目 “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此外,部分不法分子还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进行虚拟货币炒作,通过后台控制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营造高盈利假象,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当前,各部门通过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强化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
四、洗钱风险
虚拟货币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可以替代货币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其与实物货币的交互使得投机者有机可乘。不法分子通过虚拟货币的低买高卖形成由虚拟货币到现实货币的回流,加之虚拟货币流动性强,因此洗钱风险相对较高。
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防控中心提醒
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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