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鸡蛋从18楼抛下
能砸破人的头骨
从25楼抛下则足以致人死亡
而住在21楼的邵某
因不满空调外机罩被拆除
竟向工人投掷木凳、扫帚
致使物品从21楼掉落……
近日,滨江法院宣判此案
邵某最终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了单
2021年4月的一个早上,滨江某小区改造工程有序进行中,小区内的空调外机罩将全部拆除,换上统一的新机罩。地面作业工人小杨和小权像往常一样用滑轮将高空作业工人小军拆卸的空调外机罩(百叶窗)滑下来并整齐摆放,谁知道一张木板凳从天而降。
在一旁拉滑轮的小权一抬头刚好看见了这一幕,“快躲开,有凳子砸下来了。”小权大喊一声。小杨听到后,急忙往旁一躲避,凳子重重地砸到绿化带上,被摔个粉碎,万幸的是凳子没有砸中小杨。
又过了一会,一把扫帚又扔了下来。“简直是太可怕了,万一被砸到后果不堪设想。”刚从惊慌中缓过来的小杨拨打了110电话。
为阻止窗外作业他在21楼向工人投掷木凳、扫帚经查证,起因是一个小小的矛盾。高空作业的小军正在小区某幢21楼实施拆卸空调外机罩作业,听到屋内的邵某不满:“为什么要拆我的百叶窗?”“什么时候发的通知?”对这一连怒问,小军并没有理会。邵某某愈发怒气腾腾:“未经我的同意,谁都不准拆除我的百叶窗!”说罢,从通道北面窗户向正在21楼外墙面施工的小军投掷一张木凳,木凳撞击到窗户角后从21楼掉落至1楼地面绿化带处!见小军并未被吓退,邵某某又抄起一把扫帚。这时,邵某某的家属前来劝阻,两人抢夺扫帚时,扫帚从21楼不慎掉落。
滨江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邵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考虑到邵某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遂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以下判决: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滨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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