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WQ2022007:钟某与某供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钟某于2014年5月20日从中介所处购买回迁房,后钟某通过动迁取得位于某小区25号楼1单元602室楼房一户,但钟某与中介所因办理房照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该房房照至今未办理。2019年,钟某将该房借案外人栗某居住,由栗某交纳取暖费并办理了供热缴费卡,2020年栗某搬出该房不再居住,供热缴费卡,在其与钟某交接时丢失。2020年11月22日钟某到供暖公司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收费处现场交费,因钟某的供热缴费卡丢失,并且未提供房照,收费处拒绝收费,钟某向收费处出示2019年云缴费的商户单号的手机照片,并在收费处电脑上查到栗某的交费记录,向收费处承诺如交费错误,自行担责,但收费处拒绝收费。后供暖公司因钟某未交费,对该房停止供暖,该房停止供暖后,无人居住,屋内厨房安装的热水器冻坏及墙面瓷砖脱落,经某评估公司评估,钟某屋内厨房安装的热水器(含人工、管线、辅料)及墙面瓷砖(含人工及辅料)损坏价值8700元。
钟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供暖公司为钟某办理供暖手续、恢复供暖,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情分析:因供暖公司停止向钟某的房屋供暖,该房无人居住,屋内厨房安装的热水器及墙面瓷砖冻坏,价值8700元,对于上述经济损失,双方均负有责任。钟某未向供暖公司提供房照并将供热缴费卡丢失,无法按正常流程交费,在供暖公司收费处拒绝收费后,未积极与供暖公司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未积极询问除现场交费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未积极解决交费问题,且对案涉房屋疏于管理,导致其财产损失,钟某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而供暖公司设立的收费处在钟某提供各种信息后,未积极解决交费问题,未耐心指导钟某通过其他方式交费,而是简单的作出拒收处理、停止供热,导致钟某财产损失,供暖公司亦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供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付原告钟某经济损失8700元的50%即4350元,余下的经济损失由原告钟某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钟某已预交,由某供暖公司负担2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钟某负担262.5元,应予退还262.5元。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供暖公司是否应赔偿钟某经济损失。钟某到供暖公司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收费处现场交费,收费处拒绝收费,收费处此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钟某缴费流程及应提供相关的材料。钟某在供暖公司拒绝收费后也并未积极解决缴费问题,故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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