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本来就有问题,平时基本不用,现在准备退房,房东却算到我们头上,要求我们赔偿,太气人了。”6日,市民张女士拨打热线,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据张女士介绍,2018年年初,因工作关系,她在位于河东东兴路一小区租赁了一套房子。“当时是朋友介绍的,那时房东刚搬新家,一些旧家电、家具等物品就留下来了。”张女士说,在协商后,双方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随后她和家人便搬迁入住,“毕竟都是旧家电、家具,时间久了,肯定会出现问题。”张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发现问题后,她就告知了房东,要求维修。“房东说先将就用,不能用了再说,后来洗衣机我们就不用了,洗衣服啥的都用手洗。”张女士说,前段时间她准备退房,便将情况告知了房东,“毕竟提前告知了,应该没有问题,当时房东也同意了,并将水电费等进行了结算;谁知后来我要求退还交纳的押金时,却遭拒绝,他们说洗衣机坏了,要求给予相应赔偿。”
“洗衣机本来就有问题,当时还要求房东维修呢,后来就没用过,现在不工作了,也不是我们造成的,总不能要我们赔偿吧?多次沟通,房东认定是我们弄坏了洗衣机,还表示在押金中扣除维修洗衣机的钱。当时租房没有经验,也没有注意这些,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吗?”张女士郁闷地说。(临报融媒记者赵泽军)
□律师说法:
目前,张女士已向相关部门反映。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电器设备作为房东的出租物品,房东有义务保证租客在租赁期间能够正常使用。租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之前,也有必要对房间的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并约定好责任划分。正常情况下,根据租房协议约定,租客在交了房屋租金之后,既享有房屋居住权,也享有房屋家具和相关电器的使用权,房屋租金包含了房屋里面家具和电器的日常损耗费用。但是,假如租客在承租期间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出租房屋配套设施及家具、家电等物品的非正常损坏,租客应该遵守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赔偿出租方损失。姜涛表示,对于租赁双方来说,在签订相关合同前,双方最好就家具、电器的问题在合约中明文写出相关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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