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燃气灶具生产商擅自使用其在电视剧《金婚》中的剧照,演员张国立将广东中山两家厨卫电器生产商樱花帝王电器公司等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张国立10万元,公司后提出上诉。近日,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张国立发现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官方网站上擅自、大量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用作宣传其厨卫产品。张国立称曾向樱花帝王电器公司和欧顺电器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却发现,截至起诉前,樱花帝王电器公司和欧顺电器公司仍在其制造的樱花帝王牌燃气灶、吸油烟机等厨卫产品、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单、宣传册上使用其肖像和姓名,随后将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欧顺电器公司以及北京利元公司三家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查明,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是品牌方,欧顺电器公司是生产方,北京利元公司是北京地区的经销商。燃气灶具的外包装以及产品宣传图册均由樱花帝王电器向欧顺电器公司和北京利元公司提供。
庭审中,樱花帝王电器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是张国立主演《金婚》中的剧照,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此外,公司与一家资讯公司签订合同,取得有偿使用张国立《金婚》剧照的权利,主观上没有过错。另外在收到律师函后,其已经主动删除相关页面,销毁了实物宣传资料等。
欧顺电器公司则称,公司仅负责委托生产灶具,但不生产包装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利元公司表示,公司作为樱花帝王电器公司的销售商,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剧照的载体和基础是演员的肖像。樱花帝王电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人物图片来源于《金婚》剧照,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得到张国立的同意。因此,樱花帝王电器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国立的姓名和肖像,构成侵权,应承担销毁宣传资料并赔偿合理损失的义务。一审宣判后,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提出上诉,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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