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江苏南通三星镇身着“静通市容”制服的市容管理人员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卖甘蔗老人引发关注。12月7日,南通市海门区政府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后续处理说明,区纪委介入调查,并终止与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
12月8日,南通海门通报“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事件”处理情况,三星镇政府多人被处分。
在城管抢甘蔗事件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城管工作外包委托给第三方公司是否合法,以及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等问题。
律师对记者表示,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此外,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配置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无权单独执法。
南通回应:区纪委介入调查
终止与“外包”公司合作
12月6日,网传南通数十名穿市容制服人员围抢老人甘蔗。当晚,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人民政府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
经三星镇政府核实:身着保安制服的为三星镇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人员,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其现场处置过程简单粗暴,与约定工作要求格格不入。对此我们深感痛心,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行为给老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
“目前,三星镇已暂停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工作,启动程序开展调查,并依照规定进行问责。感谢社会各界的监督。”上述情况说明称。
12月7日,南通市海门区政府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针对网传“穿市容制服人员围抢老人甘蔗”一事的后续处理说明。
处理说明称,区纪委介入调查,对三星镇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城管中队负责人、城管片区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三星镇终止与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将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列为黑名单,并根据合同条款对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处理说明还称,三星镇政府登门向老人致歉,区政府7日下午召开全区城管执法人员警示教育会议,深刻吸取教训,宣传文明执法、温情执法。
12月8日,南通市海门区纪委监委通报三星镇“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
通报称,解除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劳动关系。给予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蔡某某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三星二中队队长祝某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副大队长沈某某(主持工作)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三星镇分管副镇长支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三星镇镇长袁某某诫勉,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城管工作可以外包吗?
律师: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近年来,“城管外包”的情况时有发生。南通市海门区发布抢甘蔗事件的公告后,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将城市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引发讨论。
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没有规定城管工作可以外包给公司来实施。“尽管抢甘蔗事件中工作人员的身份与城管不符,但抢甘蔗依旧属于一种职务行为,因此不能定为抢劫,而是扣押财产,属于《行政强制法》里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记者注意到,2012年1月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中有对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的相关禁止性规定。除了法律有明确允许的之外,这种行政执法职权是不能委托的。”王才亮表示。
王才亮介绍,《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记者还注意到,除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外,《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并未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其他委托事项。
城管执法部门可配置协管人员
但后者无权单独执法
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的执法主体资格,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在我国理论和实践当中,是不承认企业执法主体资格的。只有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行政主体,才能代表国家施行国家强制力。”
2017年颁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在“执法主体”一章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与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职能和权限上有何区别?王才亮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助手,协管人员不是执法主体,不能独立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可以以所在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而协管人员从事的是在执法人员做出决策以后的一个事实行为。如果执法人员没有授权让他行动,他便无权独立行动。”梁三利对新京报记者表示。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记者︱胡闲鹤
编辑︱刘茜贤
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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