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进新居后,发现新装的中央空调并非正品,但之前联系的业务员竟然不是家电商行员工,这个损失该向谁索赔呢?近日,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装中央空调非原装
2019年1月,衢江区的市民小瑶装修新房,想安装中央空调,后经装修师傅介绍,认识了专业做中央空调生意的阿豪。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就 一拖四 的格力中央空调,以20000元的价格谈妥成交。阿豪随即拿出一份盖有某家电商行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写了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阿豪按约到小瑶家安装了空调。
小瑶乔迁新居后不久,发现空调似乎有点问题,后被空调检修师傅告知:空调的条形码已被损毁,空调可能不是原装正品。于是,小瑶向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帮助。
在衢江区市场监管局的协调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赶到小瑶家,现场拆解了空调,后出具了一份《产品鉴定说明》,鉴定意见为:案涉鉴定产品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装正品,为被改造过的产品。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双方因调解未果,小瑶将家电商行诉至衢江法院,请求商家退还空调购机款20000元,并赔偿空调购机款的三倍损失,计60000元。
她不应该告我,她自始至终没有来过我店里,空调也不是从我这里拿的,钱也不是打给我的 家电商行老板辩称。
小瑶却认为: 合同上有你们的公章,我告你当然没错。
经过法院调查,原来,阿豪并非家电商行的员工,两者之间只是业务合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瑶签订的购销合同盖有家电商行的公章,合同对家电商行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认定家电商行隐瞒案涉空调真实情况,向小瑶提供非原装正品空调,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家电商行退还购机款20000元,并赔偿小瑶三倍损失60000元。
法官说法
阿豪持盖有家电商行公章的合同与小瑶签订购销合同,小瑶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具有代理权,并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支付了货款20000元,第三人构成表见代理(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所以家电商行是要承担责任的。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以支持小瑶 退一赔三 的申请,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家电商行自己也要有保护意识,不得随意出借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否则存在法律风险。
来源:衢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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