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充电补助:
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5000元、1000元。
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获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答应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规范,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
电动轿车国家补助规范:充电设施建造补助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造充电桩总功率到达8000KW,方可提出补助请求;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沟通、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助,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助沟通充电设备;依照充电设施(站、桩、设备)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助规范为300元/千瓦,沟通充电设备补助规范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会集场地内,建造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轿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电动轿车国家补助规范:动力电池收回补助
关于在我市存案销售新能源轿车的企业,包含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存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规范专项计提动力电池收回处理资金。市财务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收回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认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