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有下列公务活动确需使用车辆,且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和市公车服务中心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租用车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省级或市级开展的大型活动、集体公务活动;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要会议;
(三)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学习、党建、群团、工会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四)开展考察调研、下乡、检查督查等工作;
(五)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
(六)一线执法执勤及行政执法辅助用车;
(七)其他确有必要的重要公务活动。
1、按相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租赁公司或“公车
平台”的车辆。在价位、服务质量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公车平台”。
2、严禁租用“黑车”、“私车”、“三无车”、“事
故车”等问题车辆。
3、车辆要求证、照、牌齐全有效,按规定办理了保险,
干净整洁,车况良好。
4、驾驶员年龄应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原则上
20-60周岁之间),驾龄一般在
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