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至七十年代,我国民用汽车为5位数号牌,前缀2位数,代表当时的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如河南:19-55346。不分大小型车。1973年以后,随着车辆增长,5位数号牌不够用,它的容量只有10万辆,便在前缀2位数加30,开始第二个10万辆。如北京成为31—00000,上海成为38—00000。
01—北京
02―河北
03―内蒙
04―山西
05―辽宁
06―吉林
07―黑龙江
08―上海
09―江苏
10―浙江
11―安徽
12―江西
13―福建
14―山东
15―广东
16―广西
17―湖北
18―湖南
19―河南
20―四川
21―云南
22―贵州
23―宁夏
24―陕西
25―甘肃
26―青海
27―新疆
28―天津
29―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