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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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与早期计算机使用的命令行界面相比,图形界面对于用户来说在视觉上更易于接受。然而这界面若要通过在显示屏的特定位置,以”各种美观而不单调的视觉消息“提示用户”状态的改变“,势必得比简单的消息呈现花上更多的计算能力。
——源自百度百科
9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用户界面(GUI)专利侵权案。此前报道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统称为原告)诉称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在其发布的“江民优化专家”软件(下称被控侵权软件)界面中使用了原告第ZL201430324280.2、ZL201430329167.3和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均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侵犯了上述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针对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在三案中各赔偿原告500万元,共计1500万元。知产力了解到,原告在本案开庭前撤回了对ZL201430324280.2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后两项专利侵权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两案共计索赔1000万元。此外,庭审中被告表示,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对上述三项外观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者将于10月28日进行复审。被告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北京奇虎科技公司已提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故认为该案可以不中止审理,驳回了江民公司的申请。
据了解,ZL201430329167.3和ZL201430324283.6号外观涉及专利的专利申请日期分别为2014年9月5日和2014年9月3日,原告提供的两份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均提交了显示电脑安全检测界面的电脑显示器的六面视图,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各变化状态图。
(ZL201430324283.6号专利设计1主视图)
(“江民优化专家”用户界面图片,来源网络)
本案中,双方围绕如何界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中所指的产品的范围、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以及被控侵权软件的GUI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等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其专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 电脑是整体产品并不在涉案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内。被控侵权软件与其产品均为人机交互式杀毒软件,被告用户在下载并安装运行被控侵权软件必然侵犯了涉案外观专利权,被告构成帮助侵权。
被告方则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应为有形产品,具体到涉案专利,则应为电脑或类似的数据处理装置,软件本身不是外观设计的产品。被告同时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范围应包括其全部设计特征,我国现行法律并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
原告用户界面设计与被控侵权软件的GUI设计存在多项实质性差别,如设计中的图标周围有加速圈的旋转变化,不存在检测项的图标由小到大的动态变化过程等,被控侵权软件的GUI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软件由被告免费发布,供个人用户自由下载,被告并不生产硬件产品。况且,软件面向普通用户,后者下载并安装被控侵权软件并不存在生产经营的目的。同时,被告提交证据披露了一款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其发布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设计。
被告认为,被控侵权软件的外观设计内容系参考该现有设计的内容,未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据了解,被告提交的该项证据为360安全卫士10beta体验版,该版本需要输入体验码才可安装适用。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在网站中公开的软件为网友非法破解并曝光,并不会影响到涉案专利的新颖性。
作为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首案,无论法院最终判定“江民优化专家”是否构成侵权,本案对于GUI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侵权认定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无疑将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知产力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
图片来源 |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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