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7日讯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虹处〔2022〕092021000616号)。上海达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2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上海达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外滩W酒店的经营主体,该酒店的运营管理方为XX集团。
当事人为了推销上海外滩W酒店客房住宿业务,自行设计并制作了“融合殖民风采与未来主义,374间突显非凡动感的客房与套房,呈现上海风采,诠释海派文化。”等广告宣传内容,通过酒店运营管理方XX集团联系了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开始由该公司页面排版后发布于“飞猪旅行”APP中的上海外滩W酒店的销售页面的“酒店亮点”标签中。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持续至2021年7月4日,被举报后由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下,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与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费用结算关系,且与酒店运营管理方XX集团的费用结算中并无广告费用明细,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停止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广告;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整。
上海达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为上海金港北外滩置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港北外滩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5%。
中国网财经报道显示,上海金港北外滩置业有限公司系上海外滩W酒店所在地——上海白玉兰广场的业主方。W酒店系喜达屋酒店集团旗下品牌,2016年,随着万豪国际集团完成对喜达屋集团的并购,W酒店被纳入万豪国际集团酒店品牌体系。万豪国际集团官网显示,在其旗下酒店品牌矩阵中,W酒店与丽思卡尔顿、瑞吉等品牌被归为最顶级的“奢华”类。
上海白玉兰广场官网显示,金光集团(SINAR MAS GROUP)由印尼华人黄奕聪于1962年创立,目前拥有数百家法人公司,员工20万人,资产约750亿美元。金光集团投资范围远及亚洲、北美、欧洲、澳洲等地,旗下有纸浆造纸、房地产、金融、农业及食品加工四大核心产业。上海外滩W酒店为上海白玉兰广场旗下酒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2〕092021000616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达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4NX8W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旅顺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翟京丽
2021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系上海外滩W酒店的经营主体,该酒店的运营管理方为XX集团。
当事人与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费用结算关系,且与酒店运营管理方 XX 集团的费用结算中并无广告费用明细,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当事人确认的含有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截图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与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沟通涉案广告内容的邮件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虹听告〔2021〕0920210006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停止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0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