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八思巴文印章存世量多吗(元代八思巴文印章的来历)

元代八思巴文印章存世量多吗(元代八思巴文印章的来历)

首页维修大全生活更新时间:2022-10-17 16:25:01

元代八思巴文印章存世量多吗,元代八思巴文印章的来历

  • 1. 元代八思巴文印章的来历,元代八思巴文印章存世量多吗
  • 2. 八思巴字是什么意思,巴字的含义是什么
  • 3. 元代的名人有哪些,元朝十大名人有谁
  • 4. 元代行省制度的特点,概括元代行省制的特点
  • 5. 元代的主要立法原则有什么,元朝制度创新的表现及特点
  • 1.元代八思巴文印章的来历,元代八思巴文印章存世量多吗

    1、八思巴文属于拼音文字,有音无义,类似音标,元代用来拼写蒙古语,回鹘语,汉语。国家培养专门人才学习该文字。使得八思巴文成为贵族文字。皇帝派遣只懂得八思巴文而不懂蒙古语的汉族官吏,到军营传达情报。这就类似密码,汉族官吏不懂得蒙古语,不了解自己带来的圣旨真正含义为何,而蒙古族将帅却能安全准确地收到情报。

    2、八思巴文最初称为“蒙古新字”,不久改称“蒙古字”。至元六年(1269)忽必烈颁发诏书推行,官方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扩大其使用范围。1368年元朝灭亡后,八思巴文遂逐渐被废弃。现在国内外学术界通用两种名称,一是按创制者命名,称作“八思巴文(字)”;一是按字母形状特征命名,称作“方体字”。

    2.八思巴字是什么意思,巴字的含义是什么

    1、八思巴字是中国元朝忽必烈时的国师八思巴根据当时的藏文而制定,用以取代标音不够准确的蒙古文,并作为横跨欧亚的蒙古帝国全国采用,统一文字的书写方法。

    2、然而,过去一直只有元朝的人民采用,并主要用作为汉字标音之用。明朝建立之后,八思巴字还在北元通行过一段时期,但到了明末,大家都已被国外的其他蒙古人同化,重新采用蒙古文,并传播给满洲人。

    3.元代的名人有哪些,元朝十大名人有谁

    1、刘整:字武仲,邓州穰城(今河南邓州市)人,宋末元初著名将领,元朝水军的创始人。金末时投奔南宋,隶属于南宋名臣赵方麾下。刘整本为宋朝名将,由于受到吕文德的陷害,被迫降元,提出“欲灭南宋,先取襄阳”的关键战略,官至骠骑卫上将军、行中书左丞,卒赠龙虎卫上将军、中书右丞,谥号“武敏”。

    2、忽必烈:即元世祖,蒙古族,政治家、军事家。监国托雷第四子,元宪宗蒙哥弟。大蒙古国的末代可汗,同时也是元朝的开国皇帝。蒙古尊号“薛禅汗”。

    3、王祯:字伯善,元代东平(今山东东平)人。中国古代农学、农业机械学家、道家学者。元元贞元年(1295年)至大德四年(1300年)曾任宣州旌德(今安徽旌德)及信州永丰(今江西广丰)县令。王祯在大德二年(1298年)制造3万余木活字,排印《旌德县志》100部。大约在元成宗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左右著成《王祯农书》或《农书》。《农书》末并附撰《造活字印书法》,记述其木活字版印刷术。

    4、元好问:字裕之,号遗山,世称遗山先生 。太原秀容(今山西忻州)人。金末至大蒙古国时期著名文学家、历史学家。元好问自幼聪慧,有“神童”之誉。金宣宗兴定五年(1221年),元好问进士及第。正大元年(1224年),又以宏词科登第后,授权国史院编修,官至知制诰 。

    5、杨胜忠:字自瑾,元大德二年至十一年(1298至1307年)任思邛江长官司正长官,杨胜忠原为杨家坪巡检司长官,因镇有功,于大德元年撤杨家坪巡检司,改授思邛江长官司正长官。

    4.元代行省制度的特点,概括元代行省制的特点

    1、元代行省制度的特点:有利于中央收集、行省的双重性、行省权力大而不专、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

    2、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使中央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

    5.元代的主要立法原则有什么,元朝制度创新的表现及特点

    1、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2、元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1271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国号同时,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后曾数次修律,都没有完成。判狱量刑,主要根据已断案例,类推解释,比附定刑,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随意性较显著。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都以诏制、条格(经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各式政令)为依据。因此,元朝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因时立制、临事制宜而陆续颁发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门均应分别类编先后颁发的各种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

    3、当时“内而省部,外而郡府,抄写条格,至数十册。遇事有难决,则检寻旧例,或中所无载,则施行比拟”。条格和断例岁增月积,繁杂重出,互相抵牾。元政府有时将历年所颁降的某一方面的条例重加“分拣”、“斟酌”,厘定“等第”,形成新的法律文字,作为“通例”公布。同时,对国家的政制法程,也几次召集老臣,从以往颁发的政府文书中选出“可著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所成《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格律类聚都是具有法典性质的政书(见《通制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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