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献血条例草案,合肥免费献血政策
1、日前,合肥市有关部门公布了《合肥市献血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根据草案内容,在合肥市献血达到一定次数的市民除可以享受政府的奖励外,还能享受全家免费游玩公园风景区,免费乘公交、地铁、看门诊等一大波福利。
2、每年1至2月以及7至8月为合肥应急献血月。
3、根据草案,合肥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放宽至六十周岁。每年1至2月以及7至8月为合肥市应急献血月。医疗机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应急献血月期间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献血。对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的单位,不予推荐申报文明单位评选。
4、合肥四区每区至少要设两个献血屋: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瑶海区和长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建设不少于两个献血屋,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建设不少于一个献血屋。献血屋应当设置在人流相对密集、安全的区域,并且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具体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献血屋的设置和流动采血车的停放。
5、血站须为献血者现场提供营养餐和纪念品:血站应当告知献血者献血的注意事项和献血者享有的权利,为献血者现场提供营养餐和纪念品。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捐献单采血小板和稀有血型的献血者适当的交通、误餐和误工等补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本单位人员献血,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误餐、交通补贴和休息时间。献血者献血后,由血站依法颁发《无偿献血证》。
6、献血者及家人享有优先用血权利: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交相关费用。符合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临床用血费用;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凭证到血站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7、多次献血者可免费游景区、乘公交、看门诊:草案规定,献血者在合肥市献血5次以上不足10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献血者在合肥市献血10次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在合肥市献血5次以上的,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每年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在合肥市献血5次以上且捐献单采血小板2次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合肥市就业后可以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合肥市献血10次以上的,献血者可以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8、献血达人还能免费停车、子女优先入学: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在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同时,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每天免费连续停放3小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社保补贴。
2.草案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草案为什么叫草案
1、草案指初步的方案;拟成而未经有关机构审定、公布的,或虽公布而尚在试行的法令、条例、规章等。
2、出处:清 李渔 《慎鸾交·拒托》:“闻得名数俱已派定,不曾挂榜的时节,先有一张草案出来,好歹就在这一刻了。” 周恩来 《草案的特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是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三小组决定由党负责起草的。”
3.网络租车条例,租车系统是全国联网的吗
1.私家车包括5座轿车和7座SUV车型,非营运性质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如果超过15年且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车辆每年需要年检2次,检验不合格的将强制报废。
2.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时间到了将强制引导报废。
3.国内的皮卡强制15年报废。
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年限到了,强制引导报废。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时间到了,将强制引导报废。
6.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时间到了,将强制引导报废。
7.微型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时间到了,强制引导报废。
4.党员处分条例几档,党员处分条例规定最新版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简介,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修订。
3、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