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强制执行法今年会出台吗
1、2019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民事强制执行法》已正式被列入立法计划。
2、该体系主要由以《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20多部涉执行司法解释和由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发布的几十部规范性文件组成。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在执行实践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强制执行房产怎么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流程
1、判决书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时效是有一方是自然人的(一年),双方都是法人的(半年)。
3、申请时要交申请执行费,提交申请执行书。
4、执行时你要配合提供对方的财产信息情况,以便法院执行。
5、对方有工作的,可以由法院通知对方单位代扣。
6、对方有多处房产(只有一处的不能执行,得给人有地住),可以拍卖多余的房产还债。
7、如果对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妨碍民事诉讼司法拘留(最多15天)。
3.强制执行拘留条件,强制执行多久会抓人
1、强制执行拘留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4.土地可以强制执行吗,土地纠纷强制执行流程
1、尽管目前我国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执行标的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界定和说明,但总体上还是划了个框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该是财物和行为”,这就是说,只要是财物和行为,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财物泛指财产,包括物权和债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物权和债权是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财产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这一点无可非议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进行强制执行,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债权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与司法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能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使处分权,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这种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上所指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的这种物权,可以产生收益,转换为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2、现实生活中,一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不是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而是推、拖、躲、懒,以各种方式对抗执行,有的为了逃避执行,怠于行使权利,有商不经、有桑不织,有田不耕,有劳不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这样,一方面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放任了逃避债务、对抗执行的义务人,更主要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动摇了社会对法制的信心。
对于这些人,只能是直接剥夺他们在承包土地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强制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使义务人对其应履行的义务避而不及,逃之不掉,张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都不是对执行标的限制和禁止,不属于强制执行禁止性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没侵犯,更没有突破法律禁限。
4、人民法院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执行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或者说收益权),不是执行土地本身。
5.房产可以强制执行吗,哪种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1、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但唯一房产法院不得强制执行。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当债务人名下只有这一套房子的时候,法院拿这个房子也没办法,不能将债务人赶出去,不能将房屋拍卖用于还债。不过下列情况除外。
2、被执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
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的人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执行的。比如说父母欠债不还且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那么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3、有转移产权行为的。
当法院判决还款后,有的债务人依然不愿意还钱,想钻“唯一住房不可执行”的空子,将名下多余的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导致当强制执行财产时只有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具有财产转移性质的房产赠与协议无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论是否唯一)都还是会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
4、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住宅。
法院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是为了给债务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为了让债务人逃债避债的。有的债务人认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执行,自己就往好了买、往大了买,这样又不用还钱,又有好房子住。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债务人的住宅超过了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可参照当地公租房面积及装修配置),法院就可以执行该唯一住宅,在执行后债权人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宅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