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在清初就已经实施,“顺治元年即议力行保甲”。顺治年间缉捕逃人的谕令中多次提及保甲。可以这样勾画一下保甲组织的理想模式:每一保由一千户组成,其中每十家立一牌长,每十牌立一甲长,十甲即一千户立一保长。
每户发给一张印牌,上面写明本户丁口、从业状况,户内有人外出或者有客来访都要注明行踪,牌头、甲长等平日对这些情况进行稽查,如有可疑之人立即上报保长、地方官处理。
各户之间联名作保,一家犯罪,其他各户依律连坐。通过推行保甲制度,以保甲为目,以牌头、甲长、保长乃至各级地方官吏为纲,就可以把全国百姓组织起来,使之互相监督,防患于未然。
清朝有保长,甲长,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地方自治,节省了国家开支,同时地方的纠纷很好的解决,还磨合了地方和中央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