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具有以下属性:
1、它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可移动性。
2、它们在生产和销售上具有十分显著的规模效应。
3、它们的生产和销售对于数据的依赖十分强烈。
4、它们的销售大多依赖平台模式实现。
5、提供数字商品和服务的企业逐渐产生了垄断的趋势。
数字税也称为“数字服务税”,数字税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境内因销售互联网业务而产生了有效利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对象多为大型互联网公司。
数字税的第一层含义就是电子商务征税,其性质为流转税,这是针对国内税的概念。第二层为数字税涉及到跨国性质的互联网公司、数字巨头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分配问题,其性质为所得税。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统一数字税的征收,目前已有部分国家开征数字税,中国的数字税仍在研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