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户收费标准调整为7.5元/户/月,与原来相比,每户每月将增加支出3元。随水费代收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含)以下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至5吨(含)的,按文件标准的60%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5吨以上的全额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c、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