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门槛的提高:根据《办法》中的第九条,符合以下情况可以报考(针对“新人”):
①全日制法本;
②非全日制法本+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
③全日制非法本+3年法律工作经验。
二、考试适用范围的扩大:原本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改革之后,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也需要通过考试。
三、考试形式的变化:确定组织两次考试,第一次为客观题(全选择题),通过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通过的具体分数需要等候司法部细则进一步发布;第二次考试为全主观题。
(第一次成绩,两年有效。)从希律转载的相关文件来看,一共有以上三个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