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 9月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规定如下: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