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从2022年6月1日开始施行。分为总则、网格和网格员、网格共治和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五条,主要包括对网格的定义、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概念、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的原则、城乡网格化的划分标准、城乡网格管理服务的规范化要求、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事项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推进自治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村民小组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是指在网格内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协助做好网格内党的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安全生产、乡村振兴、为民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促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