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制度》规定,“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它是对象化的费用,即生产成本是相对于一定的产品而言所发生的费用,是按照产品品种等成本计算对象对当期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而形成的。
费用是资产的耗费,它与一定的会计期间相联系,而与生产哪一种产品无关;成本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或商品相联系,而不论发生在哪一个会计期间。
虽然,《制度》中把成本只界定为生产成本,这与我国经济学上界定的涵义极为相似,但是,在会计实务中,成本应用不局限于此,即对象化不仅仅指产品。
比如:为购买原材料而发生的费用,对象到所购材料上,即为该原材料采购成本。
为购买某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象到所购设备上,即为该设备的购置成本。
因此,在会计工作中,会计上的成本涵义和一般意义上的成本一致即指一种为特定目的而发生的资产耗费。
当然,成本也可理解为按一定对象所归集的支出。
某项支出,如为收益性支出,则构成产品成本。
如为资本性支出,则构成某资产的成本,在会计上,我们且把《制度》界定的成本称为狭义的成本,而把实际应用的成本称为广义的成本。
由此不难看出:在我国会计界,费用的内涵比成本的内涵要宽广。
这里可以把成本理解为费用的一部分,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二者又是平行的,可以相互转化。
而且在支出、费用和成本中,只有费用构成一项会计要素或会计报表要素,且和收入相对应而存在,并且,只有成本常被当作一种计量费用的手段,而支出、费用则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