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 最低生活保障权:即公民享有在社会保障制度下,得到最低限度的物质保障的权利。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劳动权:即公民的就业自由权、劳动权、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劳动权益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公民的劳动利益和就业机会。
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接下来对这三个权利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劳动权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权的主要内容在于: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仅是单纯的权利或者义务,而是权利和义务的同一体。
二、休息权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的主要内容在于:享有休息权的主体不是所有公民,而仅限于劳动者。
三、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物质帮助权的主要内容在于:只有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下获得;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不会享有物质帮助权,只是物质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