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厅消防通道的规定主要基于安全疏散的需求。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此外,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最后,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等,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减少人员伤亡。
4.11 会 议 室
4.11.1 会议室的座位数应能满足队站全体人员同时使用的要求。
4.11.2 会议室的布线应包括有线通信、计算机网络、视频会议等有关线路。
4.11.3 会议室应设置音响、视频会议终端、投影系统等设备。
4.11.4 会议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
4.11.5 会议室应采取必要的吸声(隔声)措施。
4.11.6 会议室的净高不应低于3m。
4.11.7 会议室的防雷与接地、综合布线等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
4.11.8 会议室地面或周围的墙上每隔3m~5m应设置电源插座。
条文说明
4.11.1~4.11.8 对会议室的功能、装修、电路设计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会议室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是为了满足紧急出动和快速疏散的要求。因室内建声环境需要满足一定的隔声吸声、混响时间等要求,会议室应进行必要的建筑声学设计。